佛塑科技: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4 00: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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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佛塑科技              证券代码:000973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
  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
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本论证
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
  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储能、消
费电子及新兴智能终端等应用场景不断拓展,锂离子电池产业链保持长期发展空
间。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及锂电池关键材料产
业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 年)》明确提出推动动力电
池全价值链发展,提升关键零部件及基础材料等核心技术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
等部门 2025 年发布的《新型储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支持提升新型储
能电池及关键材料供给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新型储能规
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 年)》提出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提
升技术标准和市场化发展水平。上述政策持续推动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发展,
为锂电池材料行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空间。
  锂电池隔膜作为锂离子电池关键材料之一,承担隔离正负极、防止短路、保
障离子传导及提升电池安全性能的重要功能,其性能水平直接影响电池的安全性、
循环寿命、倍率性能及能量密度。近年来,国家产业政策持续鼓励锂离子电池关
将锂离子电池隔膜纳入“鼓励类产业”,同时,《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
求》(GB 38031-2025)进一步提高了动力电池安全要求,对电池热失控防护、
快充安全、底部撞击等方面提出更高标准,有望推动锂电池隔膜向高安全性、高
耐热性、高一致性及功能化涂覆方向升级。
   锂电池隔膜行业与下游锂电池终端应用需求高度相关。近年来,受益于新能
源汽车渗透率提升、储能规模化应用加速以及消费电子、新兴智能终端等应用场
景拓展,全球锂电池市场保持较快增长。根据 EV Tank 数据,2025 年全球锂电
池总 体出货量为 2,280.5GWh ,同 比增长 47.6% ,其中,动力电池出货量为
中国市场方面,2025 年中国锂电池出货量达 1,888.6GWh,同比增长 55.5%,占
全球锂电池总体出货量的比例达 82.8%。EV Tank 预计,全球锂电池出货量将在
   下游锂电池出货量的持续增长将直接带动隔膜需求提升。根据 EV Tank 数据,
湿法隔膜出货量 265.2 亿平方米,占比达到 80.7%,同比增长 51.6%。另根据弗
若斯特沙利文数据,按出货量计,全球电池隔膜市场规模预计将于 2030 年增长
至 1,181 亿平方米。随着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需求持续增长,以及下游电池技术
向高能量密度、高安全性、长循环寿命方向升级,超薄高强湿法隔膜的市场需求
有望持续提升。
   佛塑科技长期聚焦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主业,在薄膜材料研发、生产
制造、质量控制、客户服务及产业化运营等方面积累了较强基础。公司完成对金
力新能源的整合后,锂电池隔膜纳入公司产品体系,公司在新能源材料领域的产
业布局进一步完善。
   金力新能源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超薄高强隔膜、
功能涂覆隔膜、固态电池用支撑膜等领域具备技术积累和产品储备。公司拟通过
本次再融资进一步推进锂电池隔膜先进产能建设,有利于发挥公司在高分子薄膜
材料领域的产业协同优势,提升自身的新能源材料业务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目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拟投向锂电池隔膜先进产能建设项目,
有利于公司顺应新能源汽车、储能等下游行业发展趋势,扩大高性能隔膜产品供
给能力,满足下游客户对先进隔膜产品的持续需求。
  通过本次项目建设,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锂电池隔膜业务先进产能布局,提升
规模化交付能力和客户响应能力,增强与下游核心客户的合作基础,推动公司新
能源材料业务由并购整合向产业化扩张和内生增长阶段迈进。
  锂电池隔膜行业正向高安全、高一致性、超薄化、高强度、功能化涂覆等方
向发展。公司通过本次募投项目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提升高性能隔膜产品的产业
化能力,丰富公司产品矩阵,增强公司在湿法锂电池隔膜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本次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在新能源功能膜材料领域的产业地位,
推动产品结构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壁垒方向升级,培育新的业绩增长点,提升公
司长期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锂电池隔膜行业具有技术迭代快、设备投入大、客户验证周期长、营运资金
占用较高等特点。随着公司锂电池隔膜业务规模扩大、产能建设推进、研发投入
增加及客户拓展深入,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本次募集资金部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缓解公司未来业务扩张带来的
营运资金压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金实力和财务稳健性,提高公司抵御行业
周期波动、原材料价格波动及市场竞争风险的能力,为公司主业持续发展提供资
金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新能源材料战略方向展开,符合公司
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
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资产规模和净资产实力,提升公司在新能源关键材料领域的
综合竞争力。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把握锂电池隔膜行业发展机遇,
完善新能源材料产业布局,提升高性能隔膜产品供应能力,增强资金实力和抗风
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拟投入广东韶关基地项目、河北武安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
金总需求为 400,000 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以及
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未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
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充足的现金流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且公司需保
留一定资金用于未来日常生产经营,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且融资额度相对有
限。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将会影响公司稳
健的财务结构,增加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公司业务发
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公司通过股权融资可以有效降低偿债压力,有利于保障
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持公司资本结构的合理稳定。
  综上,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广新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监管
机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
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
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
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
定。若发行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
的股票。广新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
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
则广新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
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量),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的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方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价格将由董
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
的决定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
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
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以及相关规则的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
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
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37,471,029 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
法》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规定。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为重大资产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系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金力股份
其中 4 亿元用于支付现金对价,6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适用前述规定。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0 万元
(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主要投向于广东韶关基地项目、
河北武安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补充流动资金 60,000 万元,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关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
的理解与适用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本次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已获得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发行方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及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权益,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
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
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可能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
真分析,并提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承诺。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证券行业情况、产品市场情况及
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6 年 12 月末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完成时间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
行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00,000.00 万元(含
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假设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不
超过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0%,即不超过 245,823,676 股(含本数);
  (4)不考虑未来股权激励行权或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或其他因素对公司股
本变化的影响;
  (5)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
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6)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的影响;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
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8)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0,802.47 万元,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9,756.11 万元;
  (9)公司与业绩承诺方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温州海乾创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更名为德州海乾瀚坤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创冉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河北佳润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袁梓赫、袁梓豪、珠海中冠国际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业绩
补偿协议》,金力新能源在 2025 至 2027 年度业绩承诺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2.3 亿元、3.6 亿元以及 6.1 亿元。如交割
程序未能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业绩承诺期应相应延长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即业绩承诺期增加 2028 年度。2028 年度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不低于延长前
前述业绩承诺期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额的年均值,即不低于 4.00 亿元。
  (10)考虑到业绩承诺人对公司利润的补偿义务,公司业绩承诺期的利润实
现情况具有一定的保障,因此,本次测算过程是以交易对方作出的业绩承诺为基
础进行的,计算公式如下:
  假设值等于公司 2026 年业绩承诺方的业绩承诺值与公司原始业务 2025 年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总和。
  对于公司 2026 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假设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 1: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假设值
持平;
  情形 2: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假设值
增长 50%;
  情形 3: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假设值
增长 100%。
  以上关于公司 2026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的分析、描述及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
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或盈利承诺。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情况
如下表:
           项目                            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
                           /2025.12.31
                                           前           后
总股本(万股)                      96,742.32   245,823.68   270,406.04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万股)             96,742.32   220,976.78   220,976.78
本次发行数量(万股)                                             24,582.37
假设情形一: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假设值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21         0.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21         0.21
假设情形二: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假设值增长 5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31        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31        0.31
假设情形三: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假设值增长 10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0         0.41        0.4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0         0.41        0.41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虽然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加公司新的市场空间及利润增长点,但由
于募投项目建设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项目收益需要在建设期后方能逐步
体现,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
  公司在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
对 2026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
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
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
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
险。
(三)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普通股股东即期回报可能摊薄的影响,为
保护投资者利益,填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减少,公司
将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具
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保障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募投项目按计划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的管
理,以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
险。
  公司将全面落实投后融合工作,与金力新能源在业务成长、技术研发、产品
布局、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有效整合,充分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推进重点项目投
资建设,围绕主业强链补链,巩固提升行业竞争优势。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在继续遵循《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
策的基础上,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继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保证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
给予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
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作出科学、高效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
效地行使对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上市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2027-2029 年)股东回报规划》,本次发行后,
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切实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
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围绕锂电池隔膜业务展开,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在新能源电池材
料领域的延伸和深化。
  本次募投项目分别对应锂电池隔膜的基膜生产和功能化加工环节,有助于公
司完善“基膜+涂覆”一体化布局,项目建成后,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锂电池隔膜
产品结构,提升高端基膜自供能力和涂覆隔膜配套能力,增强产品质量稳定性、
客户响应速度及综合成本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则主要服务于公司主营业务扩张
及日常经营周转需求,有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保障现有业务及募投项目顺利
推进。
  综合而言,本次募投项目有助于公司顺应新能源汽车、储能等下游市场增长
趋势,提升新能源材料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推动公司由功能薄膜材料进一步向
高端化、精密化、功能化和新能源应用方向升级,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和
长期战略规划。
  (1)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及管理团队
  公司长期深耕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领域,已形成涵盖研发、工艺、生
产、质量、设备、销售和管理等环节的专业团队,具备薄膜材料规模化制造和精
密化管控经验。金力新能源作为公司锂电池隔膜业务的重要实施主体,已在基膜、
涂覆隔膜等领域积累了较为成熟的产业化运营经验,拥有熟悉隔膜生产工艺、设
备调试、质量控制、客户认证及项目建设的专业人才队伍。
  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招聘甄选、培训与发展、薪酬与绩效等人力资源管理体
系,建立起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优势;通过将选人、育人、用人相结合,建立灵活
的激励机制,强化知识和资源的管理、积累和沉淀,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公
司提高了人力资本的经营能力,保证了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的
发展。
  (2)公司掌握高端基膜和功能性涂覆隔膜产业化所需关键技术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所需的材料研发、精密成膜、涂覆改性和质量控
制能力。广东韶关基地项目拟聚焦高端湿法基膜产品,相关技术涉及高分子材料
配方设计、HDPE 与 UHMWPE 复配体系、热致相分离湿法成膜、异步双向拉伸、
微孔结构控制、在线厚度检测及溶剂回收等关键环节,能够支撑 5μm 及以下超
薄高强湿法基膜的产业化生产。河北武安基地项目拟聚焦先进涂覆隔膜产品,相
关技术涉及陶瓷、勃姆石及特种聚合物涂覆体系,涵盖浆料制备、涂层均匀性控
制、粘接性能提升、热收缩控制及在线视觉检测等工艺环节。受益于在锂电池隔
膜领域的长期深耕,金力新能源已具备相关技术储备,上述技术有助于提升产品
一致性、良率水平和功能化性能,满足下游客户对隔膜安全性、稳定性和高性能
化的要求。
  (3)深厚的客户积累和区域布局优势
  金力新能源深耕锂电池隔膜多年,与多家主流动力电池及储能电池客户建立
了合作基础。锂电池隔膜属于电池核心材料,下游客户认证周期较长、供应商导
入门槛较高,前期形成的客户认证积累和批量供货基础为本次新增产能消化打下
坚实基础。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方向与新能源汽车、储能等下游领域对高端基膜和
功能性涂覆隔膜的需求升级趋势相匹配,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在核心客户供应
链中的配套能力。
  同时,本次募投项目在区域布局上具备较强市场协同。广东韶关基地项目有
利于公司贴近华南地区动力电池和储能电池产业集群,增强对区域客户的本地化
供应和快速响应能力;河北武安基地项目有利于公司服务京津冀、中原及北方区
域客户,提升涂覆隔膜产品的交付效率和供应保障能力。两个项目建成后,公司
将进一步提升“基膜+涂覆”的一体化产品供应能力,在产品组合、客户响应、
质量管控和成本控制等方面形成协同优势,为募投项目产能消化和公司锂电池隔
膜业务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五)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要求,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
  (1)本承诺人将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
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承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3)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本承诺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本承诺人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承诺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
消费活动。
  (4)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本承诺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
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后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时,本承
诺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承诺人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8)本承诺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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