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证券代码:920269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Japhl Powertrain Systems Co.,Ltd.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官陡门路 217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
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其约束
措施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
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
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
二、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
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三、约束措施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人作为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就持有公
司股份的锁定、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其约束措施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持有(包
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
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
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
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仍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该项承诺。
二、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
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若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
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
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三、约束措施
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将
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芜湖百辉、芜湖亿辉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其约束措施
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
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
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
二、延长股份锁定期
自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
本企业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三、约束措施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奇瑞科技、安徽毅达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其约束措施相关
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
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
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
二、约束措施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
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其约束措施相
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
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
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
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
营。
二、约束措施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股东安徽鸠控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企业作为公司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延长股份锁定期及其约束措施相关
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持
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
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亦遵守前述承诺。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二、约束措施
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监管部门”)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
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企业作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就持有公司股份的减持意向及其约束
措施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股票。
管部门(以下称“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企业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相关
规定期限及本企业承诺的限售期内严格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
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届时将综
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定,谨慎地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露义务,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企业不需
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将严格遵
守该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企业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
事项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就持有公司股份的
减持意向及其约束措施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票。
部门(以下称“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人就股份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在相关规定期限及本人承诺的限售期
内严格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
份减持行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
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谨慎地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将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义务,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不需承担
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自本次发行上市至披露减
持公告期间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本人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本承诺函的相关内容而有违法所得的,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
证券监管部门对上述违法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如因
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
等规定,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人拟减持股份时出现了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相关事项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本人将严格遵守该规定,不得进行相关减持。”
公司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承诺如下: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
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特此承诺:
一、本企业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履行
稳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
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
益,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特此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履行稳
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
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承诺:
一、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的各项义务;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履行稳
定股价措施的,将在公司股东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
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
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
重大遗漏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公司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以下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本
次发行上市的全部股份。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
但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等);
(2)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
相应价格调整)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之和,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3)上述回购实施时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
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
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司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以下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本企业将
促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督
促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企业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
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本人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以下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促
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及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
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以下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促
使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份,以及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
与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督促
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
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公司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上市,为充分保
护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公司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项,承诺如下:
一、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公司提升研发能力,进一步提升公
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在募集资金的
计划、使用、核算和风险防范方面加强管理,促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回报最
大化,弥补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二、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通过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完善
业务流程、配置先进设备、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手段,提高公司
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
经营效率。
三、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上市后将按照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继
续实行可持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广泛听取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完善利润
分配政策,增加分配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
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断完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
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
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
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
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本
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四、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
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本企业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
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本
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本
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二、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三、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四、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五、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六、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八、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控股
股东。鉴于杰锋动力的主营业务为以汽车排气系统、动力系统等领域为主的汽车
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下称“主营业务”),为避免本
公司作为杰锋动力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与杰锋动力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
实体(杰锋动力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的情形除外,下同)
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生
产或类似业务。
实体,以及未来成立的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
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
如下行为: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杰锋动力目前及
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投
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与杰锋动力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财
(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
产份额,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实体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
司将立即通知杰锋动力。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
与、从事可能会与杰锋动力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条件
合适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予杰锋动力。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
关主体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杰锋动力对杰锋动力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的,可以根据杰锋动力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名下,杰锋动力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收购相关主体。
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
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直接和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动力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本公司同意将与杰锋动力存
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杰锋动力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均由与杰锋动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
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
厘定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
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
的时限内赔偿杰锋动力一切损失。
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
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
其他经营实体转让给杰锋动力。
以上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杰锋动力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实际控
制人。鉴于杰锋动力的主营业务为以汽车排气系统、动力系统等领域为主的汽车
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下称“主营业务”),为避免本
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与杰锋动力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
(杰锋动力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的情形除外,下同)均未
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
类似业务。
以及未来成立的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如下行为: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杰锋动力目前及今后进行
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
竞争企业,拥有与杰锋动力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财产份额,
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
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
即通知杰锋动力。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
可能会与杰锋动力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条件合适的情
况下,本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予杰锋动力。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关主体处于
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杰锋动力对杰锋动力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可以根
据杰锋动力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名下,
杰锋动力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收购相关主体。
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
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接和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力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本人同意将与杰锋动力存在同
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杰锋动力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
与杰锋动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
的,则本人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
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
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
内赔偿杰锋动力一切损失。
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
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转让给杰锋动力。
以上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实际控
制人一致行动人。鉴于杰锋动力的主营业务为以汽车排气系统、动力系统等领域
为主的汽车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以下称“主营业务”),
为避免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杰锋动力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
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生
产或类似业务。
以及未来成立的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如下行为: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杰锋动力目前及今后进行
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
竞争企业,拥有与杰锋动力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财产份额,
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
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将立
即通知杰锋动力。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
可能会与杰锋动力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条件合适的情
况下,本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予杰锋动力。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关主体处于
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杰锋动力对杰锋动力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可以根
据杰锋动力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名下,
杰锋动力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收购相关主体。
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
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接和间接损失。
二、约束措施
力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本人同意将与杰锋动力存在同
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杰锋动力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
与杰锋动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
的,则本人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
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
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
内赔偿杰锋动力一切损失。
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
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转让给杰锋动力。
以上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将始终以股东利益
最大化为原则,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股东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披露;
利益;
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
批准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控
股股东期间,为了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
能与杰锋动力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杰锋动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
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利;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杰锋动力利益的行为;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杰锋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在本公司持有杰锋动力股权期间,杰锋动力在对待将
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
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二、约束措施
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享有。如杰锋动力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
公司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定的,
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
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
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在本人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
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为了规范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来可能与发行人产生的关联交易,
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
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
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
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人、与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期间,发行人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
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
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
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
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
人赔偿一切损失。
(二)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
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
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
偿公司一切损失。
(三)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
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
“在本企业持有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5%
以上股份期间,为了规范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
可能与杰锋动力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杰锋动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
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杰锋动力利益的行为;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杰锋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企业将保证,在本企业持有杰锋动力股权期间,杰锋动力在对待将
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
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二、约束措施
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享有。如杰锋动力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
企业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定的,
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
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企业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
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为了规范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包括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将来可能与发行人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一、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一)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发行人
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
权利;
(二)不利用自身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地位及影响谋求与发行
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三)不以与市场价格相比显失公允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四)尽量减少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
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
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向本人、与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发行人在对
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控制及/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方面,将
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一)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发行人其他相
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
息披露;
(二)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
二、约束措施
(一)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容,由此所
得的收益归发行人。如发行人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向发行
人赔偿一切损失。
(二)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发行人,收益需厘定确定的,则在厘
定确认后交给发行人。如发行人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
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
偿公司一切损失。
(三)如已产生违反上述承诺的关联交易情形的,本人在接到发行人董事会
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重
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公司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未能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的利益;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二、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的具体原因;
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者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
督。现就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作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
投资者利益;
者的利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对本次发行上市所作
出的相关承诺,积极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提出如下约束措
施: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的利益;
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的具体原因;
者利益;
者的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本
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相关承诺,积极接
受社会监督。现就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提出如下约束措施:
一、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的利益;
获得收益的五个交易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二、如本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
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
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的具体原因;
者利益;
者的利益。”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
“一、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作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
投资者利益;
者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Japhl Automotive, Inc.(以下称“本企业”)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谨此就保持独立性等相
关事宜向杰锋动力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与
杰锋动力相互独立,不存在与杰锋动力共用资产或资产混同、相互参与业务开拓、
人员在杰锋动力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与杰锋动力机构混同等影响
杰锋动力独立性的情形。
二、自 2022 年 1 月至今,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与杰锋动力如存在关联
交易,相关交易均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系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三、本企业作为杰锋动力控股股东在杰锋动力股东会层面参与杰锋动力重大
事项的决策,不存在干预杰锋动力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人事等日常
经营决策的情形。
四、本企业过去未曾且承诺未来亦不会利用股东表决权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
出不利于杰锋动力而有利于本企业及本企业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杰锋
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企业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杰锋动力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杰锋
动力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或“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谨此就保持独立性等相关事宜向杰锋动力确认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与杰锋
动力相互独立,不存在与杰锋动力共用资产或资产混同、相互参与业务开拓、人
员在杰锋动力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与杰锋动力机构混同等影响杰
锋动力独立性的情形。
二、自 2022 年 1 月至今,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与杰锋动力如存在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均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系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三、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在杰锋动力股东会层面参与杰锋动力重大
事项的决策,不存在干预杰锋动力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人事等日常
经营决策的情形。
四、本人过去未曾且承诺未来亦不会利用股东表决权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
不利于杰锋动力而有利于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杰锋动力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杰锋动力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杰锋动
力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或“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谨此就保持独立性等相关事宜向杰锋动力确
认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在资产、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与杰锋
动力相互独立,不存在与杰锋动力共用资产或资产混同、相互参与业务开拓、人
员在杰锋动力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或领薪、与杰锋动力机构混同等影响杰
锋动力独立性的情形。
二、自 2022 年 1 月至今,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与杰锋动力如存在关联交易,
相关交易均遵循市场化交易原则,系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
三、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在杰锋动力股东会层面参与
杰锋动力重大事项的决策,不存在干预杰锋动力采购、生产、销售、研发、财务、
人事等日常经营决策的情形。
四、本人过去未曾且承诺未来亦不会利用股东表决权谋求不正当利益或作出
不利于杰锋动力而有利于本人及本人下属企业的任何决定,不会损害杰锋动力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保证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要求,确保杰锋动力按照上市公司的规范独立自主经营,保证杰锋动
力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独立。”
公司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公司承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草案)》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上市”),
Japhl Automotive, Inc.(以下称“本企业”)作为杰锋动力的控股股东,就杰锋动
力本次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国公司法》 《杰锋汽车动力系
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企
业将根据前述规定督促其他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本企业将对符合利润分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本企业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上市”),
本人作为杰锋动力的实际控制人,就杰锋动力本次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作出承诺
如下:
一、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法》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人将
根据前述规定督促其他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上市”),
本人作为杰锋动力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就杰锋动力本次上市后利润分配
政策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公司法》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人将
根据前述规定督促其他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
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公
司关于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送的情形;
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
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
本人作为公司的财务总监,现出具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公
司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公司经
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
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
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
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的情形;
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本
企业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
仲裁或纠纷,亦不存在影响公司经营、声誉、财务状况或未来前景的诉讼或仲裁;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
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而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的情形;
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的情形,亦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的情形;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股东,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责任的;
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承诺不存在如下情况: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期限未满的;
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
管机构公开谴责;
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
除;
事项;
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本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近亲属除已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查问卷》中披露的企业外,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亦
不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三、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与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有关一致行动人的协议
或安排。
四、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期间亦不会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
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会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投资。
五、本人与本次发行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
办人员不存在投资、任职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协议。
六、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已经了解与本次发
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七、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八、本人保证上述承诺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不存在如下情况: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期限未满的;
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
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
管机构公开谴责;
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
除;
事项;
影响,或者存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调查问卷》中披露的企业外,未持有其他企业股权,亦
不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
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有关一致行动人的协议
或安排。
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
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亦不会直接/
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
也不会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
办人员不存在投资、任职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或者利益安排协议。
规,知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公司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相关规定,
本公司承诺如下: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本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本公司承诺: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
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
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
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
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
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将以基准价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确定),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
购,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
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
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
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
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
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将以基准价格(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
定),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
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购,
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
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本人承诺: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
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
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
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
证券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
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将以基准价格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确定),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如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
购,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
决定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诺:
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不存在对判断发行人是
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经中国
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情形的,公司将按照《欺诈发行上
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回购本次发
行至欺诈发行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欺诈发行的股票且在回购时仍然持有
的股票,但回购股票范围不包括:1)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票;2)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证券
公司因包销买入的股票;3)投资者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在证券发行文件中
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后买入的股票。回购价格将以基准价格(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
定),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基准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如
在证券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回购价格高于前款规定的价格的,则以承诺的价格回购,
并按照《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或责令回购决定
书的要求履行制定回购方案、审议、公告等程序。
如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
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通过和解、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
济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作为杰锋动力的
控股股东,现就杰锋动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决定,要求杰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为其员工补缴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或因杰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前述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损失或其他行政处罚,本公司将足额补偿杰
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此补缴的款项、缴纳的罚款及其他损失,
确保杰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遭受由此带来的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作为杰锋动力的实
际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现就杰锋动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相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决定,要求杰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
子公司、分公司为其员工补缴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或因杰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在前述期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需要承担任何罚款、损失或其他行政处罚,本人将足额补偿杰锋
动力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因此补缴的款项、缴纳的罚款及其他损失,确
保杰锋动力及其各级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不遭受由此带来的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系杰锋动力的控
股股东,现就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房屋租赁相关瑕疵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报告期内,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
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若
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致使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
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及时、足额对前述主体进行补偿,确保前述主体不因此遭受
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系杰锋动力的实际
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现就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房屋
租赁相关瑕疵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报告期内,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房屋租赁登
记备案手续,不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若
因该等租赁房屋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致使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遭受任何
损失的,本人承诺及时、足额对前述主体进行补偿,确保前述主体不因此遭受损
失。”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系杰锋动力的控
股股东,现就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无证房产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报告期内,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部分房屋建设在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述无证房产主要用于门卫室、各类仓库、
厂房之间的连廊等用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厂房的辅助用房,未用于生产经营的
重要、核心环节,未取得房产证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
有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采取责令该等无证房产拆除或对杰锋动力处以罚款等行
政处罚导致杰锋动力遭受经济损失,本公司承诺将予以承担,对杰锋动力所遭受
的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确保杰锋动力不因此遭受损失。”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拟申请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系杰锋动力的实际
控制人及/或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现就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无证房产事项
作出承诺如下:
报告期内,杰锋动力及其子公司部分房屋建设在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上,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前述无证房产主要用于门卫室、各类仓库、
厂房之间的连廊等用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厂房的辅助用房,未用于生产经营的
重要、核心环节,未取得房产证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
有权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采取责令该等无证房产拆除或对杰锋动力处以罚款等行
政处罚导致杰锋动力遭受经济损失,本人承诺将予以承担,对杰锋动力所遭受的
一切经济损失予以足额补偿,确保杰锋动力不因此遭受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企业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下同)锁定期限 24 个月;
(二)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三)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鉴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人承诺:
(一)若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股份的剩余锁定期,下同)锁定期限 24 个月;
(二)若公司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三)若公司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
(1)本人不会向 FAN, LI(范礼)以外的任
何第三方转让本人持有 Japhl Automotive, Inc.(“美国杰锋”)的股权,亦
不会通过美国杰锋转让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向 FAN, LI(范礼)出让美国杰
锋股权的,FAN, LI(范礼)承诺不低于以股权转让发生时杰锋动力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的 80%为依据确定转让价格并收购;(3)不会向 FAN, LI
(范礼)及/或芜湖百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芜湖百辉”)合伙人以外
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本人持有芜湖百辉的财产份额。”
(二)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控股
股东。鉴于杰锋动力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以下
称“主营业务”),为避免本公司作为杰锋动力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与杰锋动力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
司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何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类似业务。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将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
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如下行为: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
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杰锋动力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
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杰
锋动力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
任何权益;(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杰锋动力业务构
成实质性竞争的,本公司将立即通知杰锋动力。凡本公司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
经营或协助经营、参与、从事可能会与杰锋动力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予杰锋动力。
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关主体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杰锋动力对杰锋
动力生产经营产生不利的,可以根据杰锋动力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公司及本公司
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名下,杰锋动力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
收购相关主体。
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直接和间接损失。”。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本人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实际控
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鉴于杰锋动力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
产与销售(以下称“主营业务”),为避免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或其一
致行动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与杰锋动
力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如有)(杰锋动力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的情形除外,下
同)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
生产或类似业务。
(如有),以及未来成立的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将不
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进行如下行为: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杰锋
动力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
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杰锋动力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
何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
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如有)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本人将立即通知杰锋动力。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
与、从事可能会与杰锋动力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条件
合适的情况下,本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予杰锋动力。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关
主体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杰锋动力对杰锋动力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的,可以根据杰锋动力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名下,杰锋动力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收购相关主体。
务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
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接和间接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鉴于杰锋动力的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
与销售(以下称“主营业务”),为避免本人作为杰锋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与杰锋动力之间
产生同业竞争,本人特此确认并承诺如下:
(如有)(杰锋动力及其控制的公司除外,与其他主体共同控制的情形除外,下
同)均未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任何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产品
生产或类似业务。
(如有),以及未来成立的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将不
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和联营)在中国境内
或境外进行如下行为:
(1)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杰锋
动力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直
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拥有从事与杰锋动力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
何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3)以任何方式为竞争
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如有)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
本人将立即通知杰锋动力。凡本人有任何商业机会可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参
与、从事可能会与杰锋动力目前及未来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条件
合适的情况下,本人将该等商业机会优先让予杰锋动力。若该等商业机会的相关
主体处于亏损状态或者将商业机会让与杰锋动力对杰锋动力生产经营产生不利
的,可以根据杰锋动力的意愿暂时保留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名下,杰锋动力有权随时取得前述商业机会或收购相关主体。
务与杰锋动力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技术信息、工艺
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接和间接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在本公司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控
股股东期间,为了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
如有)可能与杰锋动力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杰锋动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
害,本公司现作出如下承诺:
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利;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杰锋动力利益的行为;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杰锋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将保证,在本公司持有杰锋动力股权期间,杰锋动力在对待将
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
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在本人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为了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如有)将来可能与杰锋动力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杰锋动力及其全体股
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杰锋动力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如有)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与杰锋动力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杰锋动力利益的行为;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杰锋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
杰锋动力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如有)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在本公司/本企业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
力”)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期间,为了规范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
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与杰锋动力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杰锋
动力及其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公司/本企业现作出如下承诺:
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优于市场第三方的
权利;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杰锋动力利益的行为;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
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杰锋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公司/本企业将保证,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杰锋动力股权期间,杰
锋动力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本人作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为了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如有)将来可能与杰锋动力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杰锋动力及其全体股东
利益不受损害,本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动力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
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锋动力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杰锋动力利益的行为;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范性文件和《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有关关联交易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杰锋动力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将保证,在本人作为杰锋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杰
锋动力在对待将来可能产生的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如有)的关联交易方面,将采取如下措施规范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
法》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及时详细进行信息
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本公司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控股
股东。现就杰锋动力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涉
及的本公司持有其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在杰锋动力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杰锋动力挂牌前本公司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
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二、如果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
益归杰锋动力享有。本公司在接到杰锋动力董事会发出的本公司违反了关于股份
流通限制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
三、如届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于股份限制流通事项另有新的规
定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
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现就杰锋动力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并挂牌涉及的本人持有其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在杰锋动力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
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杰锋动力挂牌前本人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
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二、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杰锋动力享有。本人在接到杰锋动力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流通限
制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
三、如届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于股份限制流通事项另有新的规
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锋动力”)的持股高
级管理人员。现就杰锋动力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并
挂牌涉及的本人股份的流通限制安排,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人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杰
锋动力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杰锋动力股份。如
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仍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继续遵守该项承诺。
二、如果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流通限制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杰锋动力享有。本人在接到杰锋动力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流通限
制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
三、如届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于股份限制流通事项另有新的规
定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若本公司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杰
锋动力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本公司同意将与杰锋动力
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如有)交由杰锋动力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
任何费用均由与杰锋动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
情形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
厘定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
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
的时限内赔偿杰锋动力一切损失。
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
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
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如有)转让给杰锋动力。”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杰锋
动力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本人同意将与杰锋动力存在
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杰锋动力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
由与杰锋动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
失的,则本人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
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
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
内赔偿杰锋动力一切损失。
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
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转让给杰锋动力。
以上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杰锋动力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本人违反了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相关内容,产生了与杰锋
动力同业竞争情形的,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本人同意将与杰锋动力存在
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和/或业务交由杰锋动力进行托管,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均
由与杰锋动力存在同业竞争情形的主体承担。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
失的,则本人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厘定确认的,则在厘定
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同业竞争情形遭受损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
厘定确认后,本人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
内赔偿杰锋动力一切损失。
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终止有关投资、
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将有关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转让给杰锋动力。
以上承诺函在本人作为杰锋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了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相关内
容,由此所得的收益归杰锋动力享有。如杰锋动力因该等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失
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将向杰锋动力赔偿一切损失。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杰锋动力,收益需
厘定确定的,则在厘定确认后交给杰锋动力。如杰锋动力因关联交易情形遭受损
失的,在有关损失金额厘定确认后,本公司/本企业将根据杰锋动力董事会的通
知或损失确认文件并在通知的时限内赔偿公司一切损失。
力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或规范关联交易的相关措施,包括但
不限于重新履行关联交易的程序、终止关联交易、回归至市场公允价格等。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
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如下: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招股说
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经本所鉴证
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下统称“报告及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
册会计师对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及
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声明如下:
“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
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
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
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阅,确认本所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
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经本所鉴
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本机构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30.7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
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
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
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
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书》
“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94.85%、
主要客户合作范围的不断拓展,公司目前面临的客户集中度较高以及对第一大客
户奇瑞汽车销售占比较高的情形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持续。如果未来公司的产品
质量、供货能力等不能持续满足整车厂的要求,或者奇瑞汽车等主要客户未来经
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将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以一级供应商身份直接向整车厂供货,主要客户系国内外知名汽车
整车制造厂商。通常情况下,整车厂在其产品生命周期中采取前高后低的定价策
略,即新车型在上市初期定价较高,其后随着车型生命周期推进和更新换代及竞
争车型的推出,销售价格逐年下降,并通过年降政策向上游供应商传导,年降一
般通过供应商降低产品单价或返利等形式实现。具体年降政策以及是否执行年降、
年降的产品和幅度等由双方协商确定。整车厂客户的年降政策会影响公司产品的
销售价格和毛利率水平,在执行年降时,公司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毛利率可能会因
此而下降。如果未来年降涉及的客户、产品、降价幅度或期限增加,公司成本管
控水平未能同步提高,或者新客户开拓、新产品研发和量产、新产品领域拓展和
订单量不及预期,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因整车厂客户的年降政策而存在下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整车制造,下游客户主要为汽车整车制造厂商,生产经
营状况与汽车产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当汽车产业景气程度下降时,客户
可能减少对公司的订单需求量,进而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
目前公司主要产品的配套车型包括燃油车及插电混动、增程式混动等新能源车,
如未来纯电动汽车持续挤压前述车型的市场份额,将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
随着以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国内自主品牌乘用车崛起,汽车行业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整车厂商陆续通过主动降价争夺市场份额。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产品
需求受下游整车销售情况影响,且整车厂商的降本压力亦会在一定程度上通过供
应链向上游供应商传导。若未来公司相关产品所适配的车型产销量未达预期或售
价出现大幅下滑,将可能对公司产品需求、产品价格等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国内外知名整车厂,其一级供应商资质认证门槛较高,
公司在开拓新客户时需要通过整车厂较为严格的审核后才能纳入其相应供应领
域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同时,在具体汽车零部件项目定点方面,基于新车型
的开发需求,整车厂需要向多个潜在供应商发布产品技术参数,然后通过综合对
比各潜在供应商在成本、技术、供货能力等方面的情况后选择定点供应商。另外,
在进入批量供货阶段之前,汽车零部件产品必须经过整车厂严格的质量认证,相
关认证周期长、环节多,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如果公司新客户、新产品的开发不
及预期,无法持续获得新客户或存量客户的新增项目定点,公司将面临营业收入
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122,328.92 万元、150,868.71 万元和
交易占比较高,且预计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关联交易将会持续存在。如果未来
公司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公司治理规范性不足的情况,不能有效按照关联交易
相关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将导致由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76,710.43 万元、65,542.75 万元和
能导致公司不能及时回收应收款项,从而对公司资产质量以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
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0.37%、18.13%和 18.65%,呈波动趋势。
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变动主要受原材料价格波动、汽车市场需求变化及市场竞争格
局变化等因素影响。随着国内整车制造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整车制造业面临
降价风险,而若由于石油价格、钢材价格波动等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加之人工
成本及制造成本上升等因素,可能导致公司主营业务产品的毛利空间被进一步压
缩。如果未来公司不能通过扩大规模效应、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制造工艺等方式
降低单位营业成本,则可能面临因原材料价格上升、市场竞争加剧、产品市场价
格下降等因素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智能悬架零部件等新业务领域,虽然阻尼可调电磁阀、
空气弹簧刚度阀、供气单元等产品已进入量产阶段并已取得项目定点,但是新业
务领域整体仍处于开拓初期,相关产品的毛利率水平受产能爬坡及市场竞争等因
素存在波动甚至短期内为负的情况。同时,公司智能悬架零部件产品的整体下游
需求随着整车销售情况存在阶段性波动,未来执行器、主动液压悬架系统、摄像
头清洗系统等储备产品实现规模化销售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上述新业务领域
存在商业化前景不明确导致影响公司整体业绩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发行的予以注册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654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
内容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
(北证函〔2026〕946 号),主要内容
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杰
锋动力”,证券代码为“92026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7 日
(三)证券简称:杰锋动力
(四)证券代码:92026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0,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0,47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899,500 股(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8,899,5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1,100,5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2,671,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570,5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570,5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
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本次发行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1.3
条之“(一)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30.70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49,530,000 股,发行后
总股本为 60,000,00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按发行价格计算的
公司发行后市值为 18.42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2,909.30
万元和 14,196.53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的标准;
发行人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
孰低数)分别为 22.74%和 21.10%,符合“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
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aphl Powertrain Systems 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4,953 万元
法定代表人 FAN, LI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5-8-26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2-12-28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飞跃东路 18 号(一照
住所
多址企业)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液压动
力机械及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泵及真空设备
制造;泵及真空设备销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智能控制
系统集成;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
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储能技术服务;特种设备销
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机制造;摩托车零
配件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压缩机械销售;余热发电
经营范围 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
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
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
械设备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
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特种设
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主营业务为以汽车排气系统、动力系统等领域为主的汽车
主营业务
核心零部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 C36 汽车制造业
邮政编码 241006
电话 0553-2815300
传真 0553-2815300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aphl.com.cn/
电子信箱 ir@japhl.com.cn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静玉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53-2815300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JAPHL AUTOMOTIVE, INC.(美国杰锋)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23.02%股份,
同时公司股东 FAN, LI(范礼)、芜湖百辉、芜湖亿辉均系美国杰锋的一致行动
人。因此,美国杰锋及其一致行动人 FAN, LI(范礼)、芜湖百辉、芜湖亿辉合
计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59.30%股份,美国杰锋系公司控股股东。
FAN, LI(范礼)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9.00%的股份;美国杰锋直接持有公
司发行前 23.02%股份,FAN, LI(范礼)及其一致行动人 LI, HOULIANG(李后
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合计持有美国杰锋 100.00%股份;芜湖百
辉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 14.27%股份,FAN, LI(范礼)持有芜湖百辉 14.57%份额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一致行动人 LI, 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分别持有芜湖百辉 23.06%、20.23%份额;芜湖亿辉直接持有公
司发行前 13.00%股份,FAN, LI(范礼)持有芜湖亿辉 64.05%份额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因此,FAN, LI(范礼)及其一致行动人 LI, HOULIANG(李后良)、
JIANG, QIAN GINGER(姜倩)直接或通过美国杰锋、芜湖百辉、芜湖亿辉间接
合计控制公司发行前 59.30%股份。
同时,FAN, LI(范礼)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一致行动人 LI,
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均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
经理。
因此,FAN, LI(范礼)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美国杰锋及其一致行动人 FAN, LI(范礼)、芜湖百辉、芜湖
亿辉合计直接持有公司总股本的 48.95%(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或 47.70%(全
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美国杰锋仍为公司控股股东;FAN, LI(范礼)及
其一致行动人 LI, HOULIANG(李后良)、JIANG, QIAN GINGER(姜倩)直接
或通过美国杰锋、芜湖百辉、芜湖亿辉间接合计控制公司总股本的 48.95%(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或 47.70%(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FAN, LI(范
礼)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FAN, LI(范礼),男,1971 年 3 月生,博士学历,美国国籍。1996 年 1 月
至 1999 年 12 月,任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发动机中心助理研究员;2000 年 1 月
至 2002 年 4 月,任福特汽车公司动力系统部产品设计工程师;2002 年 4 月至
杰锋董事;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杰锋有限总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杰锋有限董事长;2016 年 4 月至 2023 年 11 月,任上海杰锋执行董
事;2017 年 11 月至 2023 年 6 月,任北京杰锋执行董事;2018 年 10 月至今,任
宁波杰锋执行董事;2021 年 7 月至 2024 年 10 月,任宁德杰锋执行董事;2024
年 7 月至今,任安庆杰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2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鄂尔多
斯分公司负责人;2018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南京分公司负责人;2012 年 12 月
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JIANG, QIAN GINGER(姜倩),女,1962 年 1 月生,硕士学历,美国国籍。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任福特汽车公司汽车空调、安全、排放及噪音处理系统
工程师;2005 年 7 月至今,任美国杰锋董事;2005 年 8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
杰锋有限副总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12 月,任杰锋有限董事;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LI, HOULIANG(李后良),男,1965 年 9 月生,博士学历,美国国籍。1995
年 8 月至 1999 年 11 月,任科勒公司高级工程师;1999 年 11 月至 2005 年 6 月,
任福特公司\伟世通公司技术专家\经理;2005 年 7 月至今,任美国杰锋董事;
杰锋有限副总经理;201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国证资管杰
锋动力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杰锋动力资管计
划”)参与本次公开发行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姓名 职位 任职期限
(股) (股)
FAN, LI 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董事长、总经理 4,460,000 8,955,000
(范礼) 2028 年 12 月 2 日
JIANG,
QIAN 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GINGER 董事、副总经理 0 5,230,000
(姜倩)
LI,
HOULIANG 董事、副总经理 0 5,430,000
(李后良)
严清梅 职工董事 0 260,000
丁万龙 副总经理 0 590,000
董事会秘书、人 2025 年 12 月 3 日至
王静玉 0 628,000
事行政总监 2028 年 12 月 2 日
陶国荣 财务总监 0 535,000
李中兵 董事 0 555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杰锋动力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杰锋
动力资管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股份数量为 861,238 股,本次获配股份
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杰
锋动力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国证资管杰锋动力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CD843
管理人名称 国投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7 月 13 日
成立日期 2026 年 7 月 7 日
到期日 2036 年 7 月 6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杰锋动力资管计划份额持有人员、类别、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序 认购股数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产管理计划
持有人姓名 类别
号 (股) 划金额(元) 持有份额比例
LI,
HOULIANG
JIANG,
GINGER
合计 861,238 26,440,006.60 100.00%
注:上述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 26,440,006.60 元不含管理费。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
本次发行前
序 超额配售选择权)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备注
号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股) (%) (股) (%) (股) (%)
一、限售流通股
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
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
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控股股
东
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
作相应调整。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
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
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
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
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自愿限
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售股东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
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
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实际控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制人控
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业
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
作相应调整。
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企业自
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后,本企业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
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一、股份锁定承诺
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
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
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
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
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FAN, LI 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实际控
(范礼)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发行前公司已发行 制人
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
遵守前述承诺。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份。如本人在任职期限届满前离职,仍将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该
项承诺。
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本次发行上市股票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
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作
相应调整。
动人承诺,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
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
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
司本次发行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
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
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 自愿限
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售股东
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
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
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自愿限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公开发行前
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
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安徽鸠控 的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本次发 自愿限
行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 售股东
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同)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
内,公司终止申请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
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本企业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
有,下同)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
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前
述承诺。
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
务。
南方工业 本次发
资产管理 行的战
有限责任 略投资
公司 者
国证资管
杰锋动力
本次发
员工参与
自发行人股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行的战
略配售集
者
合资产管
理计划
上海汽车 本次发
集团金控 行的战
管理有限 略投资
公司 者
本次发
国投证券
行的战
略投资
公司
者
小计 49,530,000 100.00 51,100,500 85.17 52,671,000 85.5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0 0.00 8,899,500 14.83 8,899,500 14.45 - -
合计 49,530,000 100.00 60,000,000 100.00 61,570,500 100.00 - -
注 1: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
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注 2:上表中股份比例数值为保留 2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注 3: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次发行前后的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
上海汽车集团金控管理
有限公司
合计 50,181,465 83.64 --
注 1: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表未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二)全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次发行前后的股
本结构变动情况”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合计 50,634,797 82.24 --
注 1:持股比例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注 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0,470,000 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2,040,500 股(全额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7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0.7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0.3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2.5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3.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2.8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2.37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
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 2.31 元/股,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10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
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17.41 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
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321,429,0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37,718,560.78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3,710,439.22
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
(中汇会验〔2026〕13841 号),确认公司截至 2026 年 8 月 28 日止,
司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21,429,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37,718,560.78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3,710,439.22 元,其中新增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壹仟零肆拾柒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 273,240,439.22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771.86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036.86 万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具体明细如下:
(一)保荐费用 200 万元;承销费用:2,300.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2,564.93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
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
付;
(二)审计及验资费用:877.32 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
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三)律师费用:393.55 万元;考虑服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
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四)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0.9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7 万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
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8,371.04 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
况下)
;32,927.47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
八、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国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 157.05 万股股票,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
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889.95 万股,占超额配售
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8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
的 73.9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204.05 万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6,157.05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
股本的 19.56%。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
相关规定,发行人(甲方)拟与国投证券(丙方)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
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开户主体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 汽车排气系统及智
区支行 化项目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一)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发生重大
媒体质疑,未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
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
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重大负面情形;
(二)公司未发生涉及公司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公司主要资
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
存在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的情形;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五)未发生影响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六)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不存在披露审计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者调整盈利预测的情
形;
(八)公司未发生可能导致中止或终止审核的情形;
(九)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苏望
保荐代表人 金会奎、甘强科
项目协办人 吕文樑
项目其他成员 李栋一、张磊、龚洪伟、张凤天、李浩、陆亦舟、杨捷豪
联系电话 021-55518310
传真 021-35082966
公司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投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
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担任杰锋动力本次发
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杰锋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