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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致: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哈尔
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前述决议内容刊
登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
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
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5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
合规性、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提案编码、会议登记等事项,以及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 2 项议案,为《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
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审议 3 项议案,分别为《关于向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2026 年度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3 名,代表股份 18,606,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363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 并进行表决 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 146 名,代表股份数为
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35,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6%;通过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3 人,代表股份 18,606,8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637%。
经验证,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
了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方式投票。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为 2026 年 9 月 3 日 9:15-15:00。
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有
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33,800,4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49%。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5,3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96,3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3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96,98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3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96,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32%。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1,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分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33,796,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34%。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1,8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96,7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3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1,7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表决情况:同意 233,796,7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0633%。
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731,7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案 3《关于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
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7,474,4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11%;反对 1,46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118%;弃权 7,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
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7,511,9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486%;反对 1,40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89%;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24%。
议案 4《关于 2026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
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 17,514,4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18%;反对 1,42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4%;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7%。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
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二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王文豪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
周 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