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甘肃能源
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核查,具
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
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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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 宇 叶成林 宋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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