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甘肃能源
化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能化金昌能源化工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公司委托,
担任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
易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甘肃能化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包含了本次交易已经履
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
议公告前,资产出售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韩 宇 叶成林 宋 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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