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塑股份: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9-02 00:29:5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
                     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
规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
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塑股份制定了上
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于2025年5月26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加强
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关系做了详细
的规定,以保障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发行人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等各方面的权利。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的披露信息,保护发行人、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发行人
制定并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等事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
  发行人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金伟娜
  电话:0769-81585115
  传真:0769-81585222
  电子信箱:sinoplast@sinoplast.com.cn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安步步高路355号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规范发行人投资者关系,加强发行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促进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实现发行人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发行人制定并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严格遵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通过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媒体采访、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邮寄资料、电话咨询、广告、路
演、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
并借助互联网等便捷方式,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
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每一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且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现金股利政
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对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
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如因重大资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
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重大资金支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
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当年的利润实现情
况、现金流量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
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
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预案经过
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现金分红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
现金分红方案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方案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原因;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对累积投
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网络投票安排及征集投票权安
排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如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则董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
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安排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的住所或股东会通知中指定的地点。股东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安排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
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