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83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会议须知…………………………………………………….2
议案 1: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议案……5
议案 2: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6
议案 3:关于选举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8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会议秩序和
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或“本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
三、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
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
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
言权、质询权等权利。根据《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规定,股权登记日(即 2026 年 9 月 10 日)股东
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股权登
记日(即 2026 年 9 月 10 日)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
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会的表决权
进行限制。
五、股东需要发言或提问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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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发言或提问时应首先介绍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持有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会议题
相关,每一股东发言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 2
分钟。
六、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
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股东发言、提问时间和本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集中回答问题时间不超过 20 分钟。
七、股东会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召开。
现场投票方法:
(一)议案 1、议案 2 为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以其所
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
中选择其一划“√”,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或未投的,
视为“弃权”。
(二)议案 3 为累积投票议案,具体投票方法按照本公
司 于 2026 年 9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刊登的《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说明进行。
网络投票方法: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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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投票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
结果为准。现场投票结果将与网络投票结果合计形成最终表
决结果,并予以公告。
八、本次股东会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
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本行董事会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参
加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十、本行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
参加股东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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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住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
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16 号,蜀锦路 8 号,金融城南路 7 号
的成都银行总行大厦即将完成建设,待各项法定验收通过、
具备入驻条件后,本行将启动总行主要办公场所的搬迁工作。
因本行总行主要办公场所计划搬迁,将涉及公司住所发
生变更。根据监管规定,公司住所变更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及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
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代码证。本行将对应修订《成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住所的条款,并向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现提请同意:如总行主要办公场所搬迁,相应变更公司
住所,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原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街 16 号
拟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16 号,
蜀锦路 8 号,金融城南路 7 号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高级管理层
办理公司住所变更的所有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申报、
变更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金融机构代码证。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予审议。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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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关于修订《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因总行主要办公场所搬迁,需变更公司住所,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本行结合自身公司治理实践,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将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住所变
更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正式生效。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
机构、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的意见或要求
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订,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报国
资监管部门备案、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等。
本议案已经本行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请予审议。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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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2026 年 9 月)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注:以下内容,“股份”表示删除内容;“股份”表示新增内容。
原条款 建议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本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西御 第五条 本行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
街 16 号,邮政编码:610015。 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116 号,蜀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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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关于选举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日,本公司股东成都交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成
都市协成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函,提名魏雄先生为我行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公司股东新华文轩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来函,
提名贺小茂先生为我行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述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选举。
魏雄先生、贺小茂先生当选后,其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任职自任职资格获得核准之
日起生效。自魏雄先生任职之日起,王永强先生将不再担任
本公司非独立董事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自贺小茂
先生任职之日起,马晓峰先生将不再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
及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务。
附件: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简历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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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魏雄先生
魏雄,男,1981 年 3 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
业毕业,法律硕士。现任本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曾任成都
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综合业务处法律咨询科副科长;成
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成都农村商
业银行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金泉支
行行长、青羊支行行长;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成都交
子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成都交子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专职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等职
务。
魏雄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
人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被
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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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日,魏雄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二、贺小茂先生
贺小茂,男,1979 年 10 月出生,西南财经大学审计学
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管理学学士,高级会计师、经济师。
现任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党支部
书记、主任,兼任凉山州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
航天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四川新华发行集团自贡
财务管理分中心副主任;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中心本部会计核算主管、连锁事业部财务管理部经理;新
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组主
管,财务管理中心主任助理、副主任,信息中心党支部书记、
主任,科技创新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
贺小茂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
制人及本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
尚未届满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条件。截至本文
件披露日,贺小茂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