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证券代码:920071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Chaoyang Jinda Titanium Co., Ltd.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 78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
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
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
企业/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除息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
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就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后业绩情形承诺如下:
“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存在经审计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较上一年
度下滑 30%以上等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将在年报披露后申请自愿
限售,将所持有发行人股票限售六个月。”
(2)机构股东承诺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应的责任。”
股东西部超导、西部材料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
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
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
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朝阳和信嘉赢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
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
本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
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
王文华、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
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董事长
赵春雷,总经理王继宪就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合法合规事项承诺如下:
“1、若发行人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
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有意愿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于发行价。
除息导致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
承诺。
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
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严格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
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机构股东承诺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如下: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持股意向明确。
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
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朝阳和信嘉赢、西部超导、西部材料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有意愿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发行价。
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
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
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
王文华、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承诺如下:
“1、本人有意愿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
价。
在此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
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非经营性占用本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本公司违规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
不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本公
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
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本公司的资产和资金,不要求本公司为其提供任何形式
的违法违规担保,亦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本公司及
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障本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本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公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
容不一致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其他组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发行人违规为本企业/
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企
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确保本
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
行人的资产和资金,不要求发行人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亦不以任
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规定,保障发行人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3)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由明春、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
张朝晖(已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
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王云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金钛股份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金钛股份违规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金钛股份资金或资产的情
况。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上市公司公众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确保本人
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金钛股份的资产和
资金,不要求金钛股份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亦不以任何直接或者
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障金钛股份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承担相应的责任。
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
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级管理期间持续有效。”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发行人违反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
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发行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之前,发行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行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发行人应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尽可能的保护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
施的,发行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本公司违反本人/本公司就发行人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
公开承诺,应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相关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本公司将根据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
/本公司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
施实施完毕:
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行人投资者利益。”
(3)机构股东承诺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单位违反本单位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
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行的具体原因;
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单位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单位将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如提出新承诺则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行的具体原因;
司投资者利益。”
股东西部超导、西部材料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企业违反本企业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
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企业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如提出新承诺则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
行人投资者利益。”
股东朝阳和信嘉赢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公司违反本公司就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
损失数额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
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如提出新承诺则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履行的具体原因;
司投资者利益。”
(4)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由明春、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
张朝晖(已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
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王云承诺如下:
“(一)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本人违反本人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所作出的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应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该等承诺或替代措施实施完毕: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已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
(二)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投资者利益。”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其他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在与发行
人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或组织中拥有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或任何权益
等。
企业/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
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
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在和将来业
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企业/本人将对本企业/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本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
使其按照本承诺函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
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时,则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
织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发行人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发行人享有上述
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及获知的信息,从事或通过本企业/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业务或活
动。
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本人承
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钛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
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
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
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度规定,按照规定回避表决,不干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股东对关
联交易的审议,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本人/本公司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
移发行人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发行人承担任何不正当的
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披露。本人/本公司以及本
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本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
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
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由明春、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
张朝晖(已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
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王云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发行
人产生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按照规定回避表决,不干涉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本人保证
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
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
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
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
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披露。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股东西部超导、西部材料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
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
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企业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
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合理价格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确定,并依法与发
行人签订协议。
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涉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按照规定回避表
决,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合法审议及披露程序,及
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股东身份,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
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撤销。”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实施程序及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3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
的具体实施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
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连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制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
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在完
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
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
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期间内,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
司上一年度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4)当在公司任职并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
股票措施后,若上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执行或为未执行增持措施,
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应条件及金额补充增持公司股票。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条件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证监
会及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管理人员,该等人士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在完成必需的审批、
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
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
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
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60%;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增持计
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在公司任职并
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金额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
的税后薪酬的 60%;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
司上一年度未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
(4)当在公司任职并领取报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公司
股票措施后,若上述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执行或为未执行增持措施,
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相应条件及金额补充增持公司股票。
为免疑义,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的要求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无需基于其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履行上述“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项下的义务。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公司北交所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
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相关承诺函并遵守相关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在符合证监会北交所关于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相关
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
于拟回购公司股份的种类、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
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如果涉及减资事项,公
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
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
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其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
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
动用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单一期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
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
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
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限期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仍不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付的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
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
限售 12 个月;
(4)如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有权责令其及时履行增持股份义务,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从其报酬中扣减相应金额,同时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份增持义务,且情
节严重的,股东会有权解聘、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
人员;
(5)如果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
比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
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回购公
司股份或增持公司股份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
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四、有效期限
本预案于公司完成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有效期三年。”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稳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履行相
应义务。
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
/本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继宪、赵达、王文华、
林敏、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承诺如下:
“本人将严格遵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中关于稳定股价的规定,按照《稳价预案(第二次修订稿)》履行相应义务。
本人将切实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一、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将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生产管理及业务模式,进一步
拓展客户,以提高业务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增加利润总额。加强应收款项的催
收力度,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
节约财务费用支出。公司还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加强成
本控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公司将不断完善管理体制,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集约化、
专业化、扁平化管理的要求,构建符合公司特点的流程管理体系。同时,公司将
加快资源的优化整合力度,大力推进信息化升级与改造,增强公司整体经营管理
效率。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
户。在后续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公司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则
进行管理,强化存储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的监管,合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还将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决策权。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就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现金分红
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分配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
序和决策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
高公司的投资回报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
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在
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采取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
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单位愿意依法
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本单位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
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单位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
施。”
(2)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华、欧阳文博(已辞任)、
由明春、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林敏、孙海波(已辞任)、
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王云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
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根据证券监管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或根据公司、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赔偿的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并提
议尽快召开股东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公开发行完
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情况的,则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
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本单位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
/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本单
位将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为本人/本单位转让原限售股份
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
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进行
相应调整)。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单位将督促发
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
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
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人/本单位将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本单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单位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
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张朝晖(已
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
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王云承诺如下:
“1、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后,
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同时本人承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将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
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董事由明春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
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
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
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由明春、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
林敏、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周新宇、王云承诺如
下:
“1、最近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
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
人责任;
制人且对触及相关退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发行人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
适用)《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
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
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内容,严格执行相应的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配利润,并严格遵循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1)公司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目前已依法依规解
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为在金钛股份未来生产经营中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事宜,金达集团、赵春雷、
王淑霞于 2025 年 9 月承诺如下:
“1、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将避免直接与金钛股份发生采购、
销售等关联交易。
对于不可避免或具有合理商业原因的直接关联交易,交易主体将在平等、自
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商业交易
条件确定,并均需与金钛股份签订书面协议。
发生采购、销售或其他业务往来。
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金钛股份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实际控制人避免其近亲
属及其控制企业与金钛股份发生采购、销售或其他业务往来。
输送商业利益,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金钛股份的合法权益。
向金钛股份补偿等价现金。
制人期间持续有效。在本承诺函出具前已签署的关联交易合同,各方将继续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本承诺签署后,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执行。”
为避免资金占用和利益输送问题,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赵春雷于 2025 年 9 月
出具说明:“本人控制的企业业务主要为海绵钛产品、钼产品和房地产业务,钼
产品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已发展成熟、人员经营丰富、资金储备良好,未来本人主
要集中精力在海绵钛业务发展上,保证公司长久发展,致力于建设成为行业领先、
世界一流的企业,本人承诺严格遵守上市相关规则,保证发行人独立性,保证不
发生占用发行人资金或利益输送问题。”
为保证发行人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控制的房地产、钼产
品、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于 2025 年 9 月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利益输送的规定。本公司/本人控制
的房地产业务或资产、钼产品业务或资产、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或资产不会注
入发行人,不会利用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钼产品业务、混凝土等
大宗材料业务,亦不会利用发行人为房地产业务、钼产品业务、混凝土等大宗材
料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若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化原则定价并履
行披露及审批程序。
本公司/本人将切实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
/本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
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自愿锁定所持股份。”
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所有房地产企业未来向房地产板块业务的投资金
额不超过金达集团最近年度末合并范围内(除金钛股份外)归母净资产的 30%,
且不超过 6 亿元;
(2)本人控制的房地产板块业务开展均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不使用银行贷
款;
(3)除辽宁省朝阳市外,本人控制的房地产板块业务不再向其他地区开展
业务;
(4)金钛股份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均投入募投项目,不会进行任何其他
投入。
若违反上述承诺导致金钛股份存在损失的,本人将等额补足给金钛股份。”
除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余 37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
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
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
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国发航空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
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
企业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
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前期公开承诺
控股股东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其他组织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在与金
钛股份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或组织中拥有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或任何
权益等。
本企业/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
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
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现在和
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企业/本人将对本企业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本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
力,促使其按照本承诺函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
与金钛股份存在同业竞争时,则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组织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金钛股份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金钛股份
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及获知的信息,从事或通过本企业/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金钛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业务或
活动。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钛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唐晓东、张朝晖(已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
(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未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在与金钛股份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或组织中拥有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或任何权益等。
个月内,本人将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
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现在
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人将对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按本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按
照本承诺函履行不竞争的义务。
个月内,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金钛
股份存在同业竞争时,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及时转让或终
止上述业务;如金钛股份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金钛股份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
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及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及获知的信息,从事或通过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或其他组织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金钛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董事由明春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未以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未在与金钛股份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的企业或组织中拥有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或任何权益等。
会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合营、合作或者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
股份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也不会协助、促使
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钛股份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
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同时,本人将对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
组织按本承诺函的内容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按照本承诺函履行
不竞争的义务。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金钛股份存在同业竞
争时,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将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
金钛股份有意受让上述业务,则金钛股份享有上述业务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
权。
权利及获知的信息,从事或通过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损害或可能
损害金钛股份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后,本公司愿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控股股东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自金钛股份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转让自
身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本企业/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作相
应调整,仍全部遵守上述承诺。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钛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变更或终止的,则上述承诺自动失效,本企业/本人将遵守股转系统挂牌企业的锁
定规则,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
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2)本企业/本人在公司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
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
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之日。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前,不转
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未持股董事由明春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
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后,本人愿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
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续有效。”
未持股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达、欧阳文博(已辞
任)、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张朝晖(已辞任)、郭琦(已
辞任)、高宇(已辞任)、林敏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
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
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如下:
“本公司自公司本次挂牌之日起至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之日止,或者
自公司本次挂牌之日起 18 个月内(以前述时点孰早发生为准)不转让或委托他
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公司本次挂牌计划或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终止的,则自愿限售承诺自动失效。
在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本公司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作相应调
整,仍全部遵守上述承诺。”
股东国发航空承诺如下:
“1、自金钛股份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自身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作相应调
整,仍全部遵守上述承诺。
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
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牌后 12 个月内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文件)或终止的,则上述承诺自动失效,
公司应及时配合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如需)。”
股东朝阳和信嘉赢、西部超导、西部材料承诺如下:
“1、自金钛股份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企业承诺不转让自身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本企业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作相应调
整,仍全部遵守上述承诺。
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
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变更或终止的,则上述承诺自动失效。”
“1、自金钛股份申请在股转系统挂牌受理之日起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本人承诺不转让自身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且不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本次挂牌前已发行的股份。
在该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的股份价格、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仍全部遵守上述承诺。
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
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变更或终止的,则上述承诺自动失效。”
公司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非经营性占用本
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本公司违规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
不存在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本公
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权,不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不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亦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障本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
失。
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公司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控股股东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
其他组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金钛股份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金钛股份违规为本企
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本
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
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金钛股份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
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挂牌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确保本企业/本人及
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金钛股份的资
产和资金,不要求金钛股份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亦不以任何直接
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规定,保障金钛股份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钛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董事由明春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金钛股份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金钛股份违规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金钛股份资金或资产的情
况。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机构关于保护挂牌公
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以
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金钛股份的资产和资金,不要求金钛股份为其提供任何形式
的违法违规担保,亦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
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障金钛股份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后,本人愿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续有效。”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唐晓东、张朝晖(已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
(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薛朋、王岩峰、胥永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金钛股份资金的情况,不存在金钛股份违规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
他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金钛股份资金或资产的情
况。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监管
机构关于保护挂牌公司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确保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或其他组织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金钛股份的资产和资金,不要求金钛股
份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亦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
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保障金钛股份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控股股东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在作为金钛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企业/本人
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金钛股份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
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企业/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
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合理价格和正常商
业交易条件确定,并依法与公司签订协议。
等制度中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涉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按照规
定回避表决,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合法审议及披露
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实际控制人身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本人自愿
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钛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赵春雷、王继宪、赵达、王文
华、欧阳文博(已辞任)、唐晓东、刘羽寅、王景明、徐微、张廷安、张朝晖(已
辞任)、郭琦(已辞任)、高宇(已辞任)、林敏、孙海波(已辞任)、吴兴华、
薛朋、王岩峰、胥永承诺如下:
“1、本人在作为金钛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金钛股份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
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人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
开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合理价格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确定,并依法
与公司签订协议。
中有关规范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涉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按照规定回避
表决,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合法审议及披露程序,
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级管理人员身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
等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董事由明春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
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
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
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关于规范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
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愿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股东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并避
免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
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规范挂牌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立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
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方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人愿意承担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股东西部超导、西部材料承诺如下:
“1、本企业在作为金钛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
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金钛股份产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或有合理原因发生的
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本企业将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公开
和等价有偿的原则,按照市场公允合理价格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确定,并依法与
公司签订协议。
关规范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规定,涉及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时按照规定回避表决,
不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合法审议及披露程序,及时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股东身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
导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
从该等规定。
股 5%以上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控股股东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承租的部分房产尚未取得产权证书,若
因上述因素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或公司因上述因素而遭受任何损失,本企
业/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损失。
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因未取得上述自有房产的产权证书而承担任何
罚款或损失,本企业/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相关所有费用
及/或相关的损失。”
控股股东金达集团,实际控制人赵春雷、王淑霞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挂牌后,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或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而
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企业/本人愿意在毋须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
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
认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
环审字[2024]1700080 号、众环审字[2025]1700030 号、众环审字[2026]1700003
号)、2026 年 1-6 月财务报表审阅报告(报告编号:众环阅字[2026]1700005 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众环专字[2024]1700077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5]1700031 号、众环审字[2026]1700004 号)、关于
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报告编号:众环专字[2024]1700076 号、众环专
字[2025]1700029 号、众环专字[2026]1700003 号)及关于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
项鉴证报告(报告编号:众环专字[2024]1700078 号、众环专字[2025]1700085 号、
众环专字[2026]1700053 号)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关于财务报表更正事项的专项鉴证报告
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朝阳金达钛
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对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
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
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9.72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
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
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公司产品主要用于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等领域。一方面,新材料行业受到国
家在税收、人才、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引导,这些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业
务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我国航空航天、国防军工配套产品需求则跟随国防建设
和预算支出变化,若国家在该等产业的发展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将会影响下游客
户的采购需求,则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为海绵钛,目前公司已建成的高品质海绵钛全流程生产线所需
的金红石、高钛渣等原材料均通过外购获得,进而导致公司下游产品的销售价格
会随上述大宗商品的市场价格的变动而波动。未来如果钛矿产量大幅压缩,或下
游市场需求出现大幅变化,导致钛矿价格出现剧烈波动,公司存在无法确保外购
原材料稳定供应以及购买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作为重要的上游海绵钛供应商,叠加航空航天、国防军工、消费电子等下游
终端市场的需求不断增长,公司产品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也使得海绵钛行业
竞争对手加大扩产力度抢占市场,或使得公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
有效保持或提升竞争优势,可能会影响公司收入规模和利润水平。
由于我国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等关键产业的行业特点,公司客户主要以西部
超导、西部材料、宝钛股份等行业领先企业为主,因此报告期内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57.24%、56.64%和 57.91%。如
果公司和该等客户的供应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则可能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基于对市场需求和自身定位的考虑,公司集中优势资源发展海绵钛系列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96.45%、93.33%和 93.14%。
单一类型产品集中度较高,产品结构较为单一。若海绵钛产品市场供求出现重大
波动,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为海绵钛系列产品。公司海绵钛价格主要受原材料价格、市场
供需关系等多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各级别海绵钛销售价格整体处于下降趋
势。2025 年海绵钛价格有所波动。但若未来存在产业政策调整、行业竞争加剧或
下游客户战略调整及价格传导等情形,公司可能存在产品销售价格持续下降的风
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陆续新增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从而
增加每年的资产折旧。若公司发展不及预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效益未达
预期,从而不足以弥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新增的资产折旧,将导致公司面
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并对公司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将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增加正品海
绵钛产能。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加强产品供应能力与市场竞争力,满足下
游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若出现国防预算调整、型号装备延期、原材料价格上涨、
颠覆性复合材料替代等情况,则公司可能面临正品海绵钛产品新增产能无法消化、
短期内产能过剩、募投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923 号),主要内容如
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金
钛股份”,证券代码为“92007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9 月 3 日
(三)证券简称:金钛股份
(四)证券代码:9200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5,500.00 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500.00 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150.00 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350.00 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350.00 万股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值不低于
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9.72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25,500.00 万股,发行后市
值为 24.79 亿元,不低于 2 亿元。
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2,156.61 万元和 18,476.34 万元,2024 年度、2025 年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0.22%、13.57%。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
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
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8%”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aoyang Jinda Titanium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210,00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赵春雷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6 年 8 月 2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3 年 3 月 14 日
住所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 788 号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危险化学品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
压延加工,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包装容器
经营范围
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
口,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是主要从事海绵钛系列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主营业务 业。公司深耕高端海绵钛产品十余年,已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
的高端海绵钛生产基地之一,是中国钛行业产业链核心成员之一。
制造业(C)-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常用有色金属冶
所属行业
炼(C321)-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9)
邮政编码 122000
电话 0421-2990678
传真 0421-2976666
互联网网址 http://www.jindati.com/index.html
电子邮箱 jinda@jindati.com
信息披露部门 证券部
信息披露联系人 王文华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421-299067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 金达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121,295,65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春雷和王淑霞,二人系夫妻关系,其中赵
春雷直接持有公司 6.37%的股份,赵春雷和王淑霞通过金达集团控制公司 57.76%
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64.13%的股份。
本次发行后,赵春雷直接持有公司 5.25%的股份,赵春雷和王淑霞通过金达
集团控制公司 47.57%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2.81%的股份。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赵春雷先生,1961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211302196105******,硕士研究生学历。1980 年 7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朝阳
柴油机厂职员;1988 年 4 月至 2002 年 4 月,历任朝阳市能源开发公司主任、副
经理;2002 年 4 月至今,任金达钼业执行董事、经理;2003 年 8 月至今,任金
达集团执行董事、经理;2006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王淑霞女士,196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为 211302196302******,大专学历。1982 年 8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朝阳市第一
建筑工程公司会计;2003 年 5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朝阳宏基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量(股) 量(股)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0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资管计划在
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3,900,000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的 8.67%,
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60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BNZ96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1 月 13 日
成立日期 2026 年 1 月 8 日
到期日 2036 年 1 月 7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上述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产管理计划
姓名 职务
号 核心员工 划金额(元) 持有份额比例
合计 37,908,000.00 100.00%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朝阳金达集
团实业有限 57.76% 47.57% 控股股东
公司
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至少六个月。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或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滑 30%以上等业绩大幅下滑的情
形,本公司将在年报披露后申请自愿限售,将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限售六个月。
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
利益输送的规定。本公司控制的房地产业务或资产、钼产
品业务或资产、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或资产不会注入发
行人,不会利用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钼产
品业务、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亦不会利用发行人为房
地产业务、钼产品业务、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提供任何
形式的帮助。若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化原则定
价并履行披露及审批程序。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
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自愿锁定所持股份。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
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
股东的义务。
政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向明确。
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
国家产业投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资基金有限 22,640,000 10.78% 22,640,000 8.88% 2-3、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的,
责任公司 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 股东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在股份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
的规定。
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定,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
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西 部 超
导、西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材料同属
西部超导材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控 制 企
料科技股份 14,160,000 6.74% 14,160,000 5.55%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业,西部
有限公司 2-4、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 超导和西
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材料累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计持股比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例 10%以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上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
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定,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
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西 部 超
导、西部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材料同属
西部金属材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控 制 企
料股份有限 14,160,000 6.74% 14,160,000 5.55%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业,西部
公司 2-4、在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 超导和西
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部材料累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计持股比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例 10%以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上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
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实际控制
赵春雷 13,380,000 6.37% 13,380,000 5.25%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六个月。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或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滑 30%以上等业绩大幅下滑的情
形,本公司将在年报披露后申请自愿限售,将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限售六个月。
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
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关于避免资金占用及
利益输送的规定。本公司控制的房地产业务或资产、钼产
品业务或资产、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或资产不会注入发
行人,不会利用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业务、钼产
品业务、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亦不会利用发行人为房
地产业务、钼产品业务、混凝土等大宗材料业务提供任何
形式的帮助。若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均按市场化原则定
价并履行披露及审批程序。
本公司将切实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承担
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自愿锁定所持股份。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定,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已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北京国发航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空发动机产 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业投资基金 10,360,000 4.93% 10,360,000 4.06%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同意赔偿发行人因此 自愿限售
中心(有限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
合伙) 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
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企
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定,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已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至少六个月。
朝阳和信嘉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赢企业管理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中心合伙企 6,254,000 2.98% 6,254,000 2.45% 1-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企业同意赔偿发行人因 自愿限售
业(有限合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伙)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
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
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行人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
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企业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
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董事会秘
王文华 1,400,000 0.67% 1,400,000 0.55% 少六个月。
书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此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
规定。
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
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六个月。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董事、总
王继宪 1,150,000 0.55% 1,150,000 0.45%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经理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此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
规定。
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
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自愿限售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
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王选友 1,050,000 0.50% 1,050,000 0.41%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贾学昌 630,000 0.30% 630,000 0.25% 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李长龙 354,000 0.17% 354,000 0.14% 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宗坤元 310,000 0.15% 310,000 0.12%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自愿限售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
于福海 305,000 0.15% 305,000 0.12% 发行人所有。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薛朋 225,000 0.11% 225,000 0.09% 1-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副总经理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王岩峰 212,500 0.10% 212,500 0.08%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 副总经理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六个月。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吴兴华 152,500 0.07% 152,500 0.06% 1-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人作为发行 副总经理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此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
规定。
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
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王洪宇 135,000 0.06% 135,000 0.05%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凌英 125,000 0.06% 125,000 0.05% 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王选柱 105,000 0.05% 105,000 0.04% 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王中启 105,000 0.05% 105,000 0.04%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李威 102,500 0.05% 102,500 0.04%
李晓蕊 100,000 0.05% 100,000 0.04%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
赵岩 100,000 0.05% 100,000 0.04% 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胥永 97,350 0.05% 97,350 0.04%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副总经理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六个月。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此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
规定。
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
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徐刚 59,000 0.03% 59,000 0.02%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 自愿限售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
发行人所有。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
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报告期内
孙海波 52,500 0.03% 52,500 0.02% 曾任副总
年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的
经理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除外。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六个月。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在此期间内,若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将进行相
应调整。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
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股份的,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
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发行人
股票,并严格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如拟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如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
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
归发行人所有。
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
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
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人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
可撤销。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股转系统和《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
规定。
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遭受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
益归公司所有。
以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发生
变化,导致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
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
撤销。
丛阳阳 52,500 0.03% 52,500 0.02%
李晶 52,500 0.03% 52,500 0.02%
刘宏霞 52,500 0.03% 52,500 0.02%
李虹昭 52,500 0.03% 52,500 0.02%
刘伟 52,500 0.03% 52,500 0.02%
姜永生 52,500 0.03% 52,500 0.02% 1、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曹万宝 52,500 0.03% 52,500 0.02% 自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刘一伯 52,500 0.03% 52,500 0.02% 份,亦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邵培耕 50,000 0.02% 50,000 0.02% 2、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孙国斌 50,000 0.02% 50,000 0.02% 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侯议然 50,000 0.02% 50,000 0.02%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同意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 自愿限售
的全部损失;同时,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
曹春茂 50,000 0.02% 50,000 0.02%
发行人所有。
于健 50,000 0.02% 50,000 0.02% 4、在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或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发生变化,导致
张磊磊 50,000 0.02% 50,000 0.02%
本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本承诺函内容不一致的,本人自
朱超伟 50,000 0.02% 50,000 0.02%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张晶晶 30,000 0.01% 30,000 0.01% 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
赵艳雪 30,000 0.01% 30,000 0.01%
朱永月 30,000 0.01% 30,000 0.01%
韩威 20,000 0.01% 20,000 0.01%
刘尚志 20,000 0.01% 20,000 0.01%
于凤亮 20,000 0.01% 20,000 0.0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于国键 20,000 0.01% 20,000 0.01%
袁旭 20,000 0.01% 20,000 0.01%
赵忠军 20,000 0.01% 20,000 0.01%
中信建投基
金 - 共 赢 60
号员工参与
- - 3,900,000 1.53%
战略配售集
合资产管理
计划
西北有色金
- - 700,000 0.27%
属研究院
宝钛集团有
- - 3,600,000 1.41%
限公司
本次发行
湖南湘投金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的战略配
天钛业科技
- - 3,000,000 1.18% 售对象
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建投投
- - 1,500,000 0.59%
资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集
团投资有限 - - 400,000 0.16%
公司
南方工业资
产管理有限 - - 400,000 0.16%
责任公司
小计 100.00% 87.6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31,500,000 12.35% - -
合计 100.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朝阳金达集团实业有
限公司
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责任公司
次 发行 前后 的股
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西部金属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北京国发航空发动机
(有限合伙)
朝阳和信嘉赢企业管
限合伙)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12,749,650 83.43%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 4,500.00 万股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9.72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2 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7.32 元/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 437,400,000.00 元。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
(众环验字〔2026〕
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33,131,526.3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268,473.62 元,
元,
其中增加股本 45,00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 359,268,473.62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313.15 万元,其中:
万元;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
方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0,426.85 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
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
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用
注:中国银行朝阳分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
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由上级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行签订。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
尚未消除等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
重大负面情形。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形。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保荐代表人 孙贝洋、赵鑫
项目协办人 -
项目其他成员 姚帅、王嘉琪、孟泽、赵志成、李爱东、徐钰
联系电话 010-56051458
传真 010-56160130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
金钛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人,并承
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发行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朝阳金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