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9 证券简称:国风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8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
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
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施克炜等 10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
合计持有的太湖金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张科技”或“标
的公司”)46,263,796 股股份(占金张科技库存股注销后总股本比例
为 58.33%),并向包括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
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
称“本次交易”)。
《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且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
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前的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向包括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
涉及的发行股份锁定期及解禁安排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上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募
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情况
结合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上市公司拟对本次发行股份锁定期及
解禁安排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本次交易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
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股、转增股本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结束后,
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上述锁定期与届时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募
集配套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
应调整。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
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
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
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对于股东大会作出重
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初始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就构
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认定,适用意见如下:
“(一)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
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
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
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
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
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二)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
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
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三)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
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
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
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
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关于调整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且本次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
本次交易方案进行了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
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等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方
案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相
关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