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
承诺函
一、基本情况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6〕699 号)。本次变
更前,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签字律师为范朝
霞、吴莲花、廖齐越,现拟变更为范朝霞、吴莲花。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廖齐越由于个人原因从本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行人签字律师。
三、本所及相关签字律师具体承诺
廖齐越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廖齐越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廖齐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
业意见。本所承诺对廖齐越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
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范朝霞、吴莲花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廖齐越
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范朝霞、吴莲花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范朝霞、吴莲花已履行尽职调
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廖齐越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范朝霞、
吴莲花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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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 人: 多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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