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基本情况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于2026年3月12日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699号)。本次变更前,发行人律
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律师”)的签字律师为范朝霞、吴莲花、廖
齐越,变更后签字律师为范朝霞、吴莲花。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廖齐越由于个人原因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离职,故不再担任发
行人签字律师。
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之签章页)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