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三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
趋势的能力;
(二)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较强的组织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的能力。
(三)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
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洁
奉公。
(六)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者长期授权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规定,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
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
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
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
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
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落实董事会已决策的事项,并将公司重大事项及时告知
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
(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
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
知其他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
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
第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以及不设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