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8 号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
“《15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
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前,应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
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15 号指
引》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
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买卖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
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配偶的
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办法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 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从其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
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
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
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
监会将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
向公司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依
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
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其修订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
实施。原《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专项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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