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相关交易风险,健全和完
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
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及乳
制品商品价格风险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
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外,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及乳制品商
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业务。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
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
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
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
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
内执行。公司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人民币;
司所有者权益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
行审议程序,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并履行审议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操
作主体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并
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并结合国际经济形势、外汇市场、利率
市场和国际乳制品行业的研究,制作套期保值的方案,向公司财务部提出套期保
值业务申请,并在获审批后负责实施。
及时收集汇总相关资料,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情况,并根
据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操作流程及应急处理预案按照操作主体制定的
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参与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
守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