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
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
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五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严格依法按章开展审计
工作。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并不断提高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
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和
个人的干涉,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索贿、受贿,
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殊化,不接受被审计单位/部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
请,不隐瞒审计中查出的问题,做到严于律己,作风正派,审计人员应当维护被
审计单位/部门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有关人员提供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做到深查
彻查。
第十条 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和分析,提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第十一条 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
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为两名,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第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不少于三名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
部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且专职人员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
识,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审计人员每年应
保证一定的后续教育时间,通过参加各类培训、业务研讨、内部学习等形式,更
新专业知识、提升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公司其他机构和部门,不负责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不隶属于公司财务部门,也不得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本
公司予以保证。
第十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对审
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审计职责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审阅后,以重要性、风险大小、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为基础,确定审计的重点和
先后次序。内部审计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成本核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
合同、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
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
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
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
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生产、经营、
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研究制定公司各项相关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范和工作细则,经公
司审议后实施;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
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
责任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人力资源计划以
及费用预算,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
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具体审计工作程序:
(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临时工作安排,针对被审
计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审计计划,并确定审计组成员,做好审计准备工作;
(二)除突发审计外,应在实施审计的 5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
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
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被审计对象应当按审
计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
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对其法人治理、
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测试;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
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
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
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
(五)同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于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10 个工作日内对被
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
(七)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
(八)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公司相关领导
审批;
(九)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限期整
改,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其整改和落实情况;
(十)被审计对象对下发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报
告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
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十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
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
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审计,即经营管理审计,指对涉及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所有
经济事项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定期进行例行审计,并可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的要求或视工作需要调整。
(二)专项审计,包括:
核指标,内部审计部门据以对该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作为公司绩
效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绩效考核审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要求进行,也可与例行审计同时进行。
制活动、信息及沟通、监督等进行评价,以协助董事会及高管及时了解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及时应对公司内、外环境的变化,确保内部控制的设计及执行持
续有效。
(三)离任审计,离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经济责任,离任审计的主要
内容包括任职人员离任时公司的财务状况、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任期内存在的主
要问题等。
公司高管人员离任或其他重要经济或敏感人员离任,以公司离任审计相关规
定为准。确定需经审计的公司人员离任时,如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
(四)审计调查,指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或个别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五)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专
门审计查处。
(六)其他专项审计,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管理流程审计、信息系统审计、
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审计、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审计等。
(七)内部审计部门也可以接受公司董事长或其他高管人员的委托,对其认为
必要的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章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和内部
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所审计的事实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
完整且富有建设性;如需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则应依据内部审计报告
做出内部审计决定,并做到事实清楚,决定准确,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
括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内部审计决定应说明做出决定所
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核制度。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
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审计决定是否客观、准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
发。
第九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将内审记录和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记录资料进行保存。
第三十六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
审计终结的年度归档。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规定分为:
(一)特别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重大特别事项的审计档案,永久保存;
(二)一般档案:供当期稽核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立卷存档时应标明保存期限。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在内部审计部门。凡需将审计档
案借出审计部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
第十章 内部审计配合及整改与考核约束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内部审计项目
开展和各部门/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配合及整改等情况,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配合:
(一)被审计单位/部门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
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内部审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建议并提报相关领导审批,移
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违规行为触及惩处等详见《员工违规行为惩处管理办
法》);
(二)被审计单位/部门违反本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内控评价审计需求相关资料,内部审计部门认
为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按公司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建议,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违规行为触及惩处等详见《员工违
规行为惩处管理办法》;
(三)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违规行为触及惩处等详见《员工违规行为惩处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绩效考核安排,审计部门将结合日常内部审计
的开展情况和相关审计扣分细则等规定,对各部门和相关个人日常内部审计配合
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审计整改:
被审计单位/部门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或整改未达预期等,审计部门应当
责令限期执行或整改,逾期仍不执行或整改等,审计部门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相关违规行为
触及惩处等详见《员工违规行为惩处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的绩效考核安排,审计部门将结合内部审计决定
执行或整改情况和相关审计扣分细则等规定,对各部门和相关个人日常内部审计
决定执行或整改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查出被审计单位/部门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的
行为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严重缺陷问题,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给予处理和处罚的,应当按公司有关规定,移交法律合规部进
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公司规定进行处分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
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海目星激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