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精科: 先锋精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1 00: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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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05    证券简称:先锋精科   公告编号:2026-057
转债代码:118076    转债简称:先锋转债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
的通知》(财会〔2025〕32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9 号》”)、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 号>的通知》
                        (财会〔2026〕7 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20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
保险合同》(财会〔2020〕20 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
等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
通 过同 一控 制 下企 业 合并 取得 子 公司 时 相关 资本 公 积的 会 计处
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
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内
容进行进一步规范及明确。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于 2026 年 1
月 1 日执行。
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
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该规定于公布之
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该解释施行日新增的该解释规定的业
务,企业应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本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于《准
则解释第 20 号》公布之日起执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该解释施行日
期间,公司未发生相关业务,暂不涉及调整项目。
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
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
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
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对合同组采用
修正追溯调整法也不切实可行的,企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法。企业进
行追溯调整的,无需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受影响的项目
和每股收益的调整金额。本公司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保险
合同准则》。
  基于上述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
更,并从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9
号》《准则解释第 20 号》及《新保险合同准则》的要求执行。除上
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9
号》《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 号》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
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先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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