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
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
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
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7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
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其间如
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
格从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战略发展部,
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
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
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
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
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
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
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
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
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
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投资评审小组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战略发展部
人员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相关会议资料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出席
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