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酒: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0 16: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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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5 名董事组成,全
部由外部董事担任(含独立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
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
委员资格从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
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
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负责做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董
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
通知的要求。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只可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出席会议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党
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相关会议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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