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港股份: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30 16: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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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
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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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
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
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
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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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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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
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
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
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
应及时公布;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
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
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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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
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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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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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接待与推广等活动,
主要指公司通过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
构及个人调研、接待及拜访投资者、分析师会议、路演、媒体采
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
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
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可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
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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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
务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做好信
息披露备查登记,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
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定做好档案
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
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
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
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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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危机公关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危机公关事件的范围
     (一)突发公共事件:指由于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危
及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财产安全、声誉及形象的事件;
     (二)基本面危机:业绩大幅下滑、重大诉讼、股票交易异
动、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等不利情势;
     (三)诚信危机:媒体负面报道、监管机构处罚、投资者举
报/投诉等影响公司市场形象的不利事件。
     第二十五条 危机公关事件的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是危机公关事件的常设管理决策机构,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职能部室及所属单位承担具体执行职
责。
     第二十六条 危机公关事件的处理原则
     (一)承担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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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危机事件发生后,公司应秉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一时间开展原因剖析、形势研判,厘清责任边界,主动履行法
定及约定义务,积极承担责任,避免引发进一步市场危机,以维
护公司的信誉及在公众中的形象。
  (二)真诚沟通原则
  公司应始终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准确、客观、完整地
向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披露相关信息,主动沟通、积极回应,切
实维护公司公信力,争取社会公众的理解与信任。
  (三)效率第一原则
  公司危机公关应急小组应迅速响应、果断处置,第一时间采
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件扩大、升级与蔓延。
  (四)系统处理原则
  公司在处理一种危机时,须同时警惕其他危机隐患。在进行
危机管理时必须系统运作,绝不可顾此失彼。必须辨清本质,着
力从根本入手解决问题。
  (五)权威证实原则
  当危机公关发生后,公司应尽力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权
威机构的支持,以使公司信誉得到保证。
  第二十七条 危机公关事件的处理程序
  (一)调查掌握事件的原因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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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小组;
生的影响。
     (二)采取正确的对策,以使事件的处理妥善圆满
力,共同度过;
真相,真诚坦率地面对媒体和公众;
查原因,严肃追责;
的佐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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