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桥: 四川路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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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四川路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
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
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
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依照本办法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
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
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
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
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
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
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
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审批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办理暂缓与
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在发生第二章规定的可以暂缓、
豁免的信息时,需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将部门
负责人签字的《审批表》、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
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机构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
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
署处理意见,依次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批,并在《审批
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
后审批,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五)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
登记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对该
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董事会办
公室妥善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暂缓披露的期限;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文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七)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其他知情人员要
切实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管理的规范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要
求相关内幕人士签署书面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四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
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管理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
行为,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采
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为公众
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
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关系国
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
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九条 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涉及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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