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管理,加强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
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董事
长对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保密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公司信息保密工
作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内部刊物、内部通讯等文件须经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定稿、传送、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
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
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做好内幕信息登
记、报备工作,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利用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重大信
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
决策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有关行政部门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
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利润分配、回购股份、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
能够直接或间接接触或者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重大信息登记、报备
第十二条 在重大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会秘书
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在知晓该信息的当日告知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立即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
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
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
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九条 本制度前述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均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
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
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传播和粘贴公司的
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制度前述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未披
露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通过其他方式为本人、亲属或他人牟
取非法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其
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及时登记重大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防止重大信息泄露。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于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披露应披露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
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
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件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
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尽量
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状态。如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
公司除追究泄露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外,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
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不泄露无意中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亦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
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
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九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
息的文件、磁盘、光盘、影音影像资料、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
单位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以非法
定方式发布,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及其它宣传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透露、传播。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或对于向确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在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且应与外部
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期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相关业务部门应就履行书面提醒义务及相关报送事项做好登记、留痕记录,
并定期报送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归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级别,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
未公开重大信息处于可控状态。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露情形,应当立即通
知公司并督促公司公告。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
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
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
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式获取公
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
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及衍生品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重大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交易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相关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
予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赔偿公司损失。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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