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架: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1: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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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网架”或“公司”)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见》”)、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作》
性文件和《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浙江
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
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与本计划有关联的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及
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四)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在召开关于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会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五)召开股东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其中涉及关联股东的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
即可以实施。
  (六)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七)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指导意见》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
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所有持有人均与公司或公司子公
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经公司认定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与公司或下属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20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共 9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会可
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的律师对
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发表明
确的法律意见。
   员工持股计划最终参加对象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以员工最终实际缴纳
的出资额为准,持有人未按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与
对象认购。最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名单及认购份额,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
的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五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持有人的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员工持股计划如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或其他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融资,融资资金将来源于金融机构,融资资金与自筹资金的杠杆比例
不超过 1:1,杠杆倍数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
关规定。公司不存在向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第
三方为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 12,00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
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2,000.00 万份。本员
工持股计划具体资金总额和份额根据实际缴纳金额确定。持有人应按照认购股数
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缴款时间以持股计划缴款通知为准。持
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东南网架 A
股普通股股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受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总
数不超过 17,296,200 股。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员工持股计划购买股票价格
  本员工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拟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受让股票的价格为 6.82 元/股,即本员工持股计
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
宜,股票购买价格做相应调整。
  第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
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份等方式获得标的股票,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售,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可以延长。
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拟展期的,应对
照《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7 条的披露要求逐项说明与展期前的差异情况,
并按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满后,本员工持股计划
将根据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应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买卖的期间另有规定或有关规定发
生变化的,以届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
机构进行管理,具体实施方式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
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
管理事宜。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并由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的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
股东权利;同时,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员工持股
计划的规定,积极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
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委员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
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负
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
需由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表决权;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得的现金分红除外);
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符
合解锁条件对股票进行抛售后,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收;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在认购计划份额后即成为计划的持有人,持
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的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放弃其在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会议中的表决权及提案权。
  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 1/2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
行。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
的权利,但持有人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股东会的表决权除
外;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
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
责授予第三方管理(如选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
公司股票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
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由持有人
会议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并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
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持有人会议:
其他事项。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
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 50%(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7、
为充分体现便利以及效率,持有人会议也可以通讯、书面表决等方式进行。以通
讯、书面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
情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代表持有人统一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监
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委
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当管理委员会委员
出现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职务情形时,由持有人会议罢免原委员和选举新委员。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员
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产;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 1 至 6 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
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会的出席权以及参加公司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
份、配股和配售债券等的权利,但持有人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
股份在股东会的表决权除外;
清算;
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负责取消办
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能力持有人的相关事宜等;
资贷款合同、份额转让合同、证券账户开立合同等;
理(如选聘资产管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
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
金等现金管理工具;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 1 至 16 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
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
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
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代表 1/3 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
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
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
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如有)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
定。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将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设
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金融产品进行管理,其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
布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规则以及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并
维护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具体实施方式将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计划持有的股票、资金为委托财产,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将委托财
产归入其自有资产;本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二)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公司暂未签署相关协议文件,若签署相关协
议文件后,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管理费用的计提及支付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
税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等以最终签
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四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受让取得的公司已完成
回购的社会公众股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应计利息。
  (三)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实际出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
资产收益权,持有人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对应股份享有除股东表决权以外的
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二)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外,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或用于抵押、质押、
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三)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持股计划
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
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应于
持股计划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或存续期内继续持有相
应的标的股票。
  (六)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
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
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七)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
他可分配的收益时,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
行分配。
  (八)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
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持股计划的现金股利每个会计年度均可
进行分配,若管理委员会决定分配,则未来涉及相关权益不得解锁对应的现金股
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
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
委员会确定。
  (十)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
提交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审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
  第十六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
务。
  (二)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
税等。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七条    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非负面退出情况
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
划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并按原始出资额加 2.0%
的年化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返还给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可将收回的该部
分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如在存续期内未确定受让人的,则未分配
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返还持有人上述资金后,如仍有收益则该
部分归公司所有。(注:利息=2.0%÷360 天×(参与对象离职之日距离公司公
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或买入)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的天数))。
  (1)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
  (2)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结束劳动关系;
  (3)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4)与公司协商一致,公司同意持有人离职的;
  (5)持有人拒绝公司轮岗制工作安排的;
  (6)其他经公司认定的非负面退出情况。
  (二)负面退出情况
未续约、违法违纪、贪污受贿、泄露机密、恶意离职、违反同业竞争协议、失职
或渎职等负面离职退出情况,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其所持的持股计划已解锁部分不作处理,未解锁份额进行取消并收回,
并以出售该部分股票所获资金与持有人“原始出资额”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
委员会可将收回的该部分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受让人。如在存续期内未确
定受让人的,则未分配部分在解锁日后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返还持有人出资后
仍存在收益的,收益部分归公司所有。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2)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受贿、索贿、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
技术秘密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3)未经公司同意,个人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个人不再续签等恶意离
职情形;
  (4)在同行业任职,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利益;
  (5)持有人已经不适合继续任职,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6)其他公司认定的负面退出情况。
  (三)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管理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自行终止;
  (二)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持股计划资产
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
两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持股计划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二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
  (二)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
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售取
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进行分配,
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
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
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下属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
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仍按公司或下属公司
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如果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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