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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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安通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东的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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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6 年 8 月
上刊登《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等事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
区通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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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95 人,均为截至 2026 年
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720,082,91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87%,其中: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32,816,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3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89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87,266,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7074%。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9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355,874,5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58%。
(二)出席/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
次股东会,该等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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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96,128,09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73%;
反对 23,126,1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31,919,746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687%;反对 23,126,123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83%;弃权 828,7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30%。
(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赵春吉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15,844,1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5%;
反对 3,395,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3%;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1,635,7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89%;反对 3,395,37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0%;弃权 843,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71%。
(三)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李骏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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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715,106,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06%;
反对 3,443,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1%;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0,898,2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016%;反对 3,443,47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76%;弃权 1,532,8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08%。
(四)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徐家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15,838,0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32%;
反对 3,396,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7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1,629,6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72%;反对 3,396,47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44%;弃权 848,4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4%。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侯进平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15,784,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01%;
反对 3,450,9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6%;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1,576,2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21%;反对 3,450,97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97%;弃权 847,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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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洪冬青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715,391,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72%;
反对 3,757,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84%;弃权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51,183,098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7%;反对 3,757,571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58%;弃权 933,9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5%。
(七)通过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暨选举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刘清亮先生、刘巍先生、黄呈南先生为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679,853,1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661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15,644,7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8.6955%。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681,175,2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738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16,966,8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9.0670%。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679,615,23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6473%,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 315,406,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8.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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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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