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
运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
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
知会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公司内部各相
关部门人员,包含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
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公司证券管
理中心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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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或董事
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
承担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证券管理中心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
分公司。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进展情况,具
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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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至第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
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
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
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
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计额,一旦发现累计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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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中超过预计总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适用上述规定;
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重大事项变更: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发生较大变化;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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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
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
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
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并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
开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修订而需修改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改本制度相关内
容,公司应按照修改后的内容予以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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