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9 00: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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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与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
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
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
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与
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官方网站;
 (四)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传真、电子邮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或新媒体平台;
 (九)现场接待来访参观、座谈交流;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教育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十二)其他有效方式和途径。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
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证券事务部是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
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二)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三)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五)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六)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七)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采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提供的信
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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