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及行权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 11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 1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大为股份、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指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
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
售及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
股票期权 指
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
限制性股票 指
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
激励对象 指 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
授权日/授予日 指
日期,授权日/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
行权价格 指
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
授予价格 指
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
有效期 指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和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等待期 指
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的安排,行使股票期权
行权 指
购买公司股份的行为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
可行权日 指
交易日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
行权条件 指
须满足的条件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
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限售期 指
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
成登记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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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解除限售期 指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
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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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在大为股份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大为股
份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为股份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部分资料。大为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
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
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深圳市大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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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
开披露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大为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
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
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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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
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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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6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23年7月1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海信公轶
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
见书。
四、2023年8月3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
时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3年8月4
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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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权/授予日为2023
年8月28日,向符合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总计167.73万份权益,其
中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向符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授予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
实并对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六、2023年9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
记工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59.51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作,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08.2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
予 限 制性 股票 的上 市 日期 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 授 予 完成 后, 公司总 股本 由
七、2023年11月21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以2023年11月21
日为预留授权/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名激励对象授予15.49万份股票期权,
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名激励对象授予16.78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对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意见,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八、2023年12月14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
登记工作,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5.4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作,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6.7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77元/股,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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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制 性 股 票 的 上 市 日 期 为 2023 年 12 月 26 日 , 授 予 完 成 后 , 公 司 总 股 本 由
九、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
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2024年9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第一个行权期实
际可行权期限为2024年9月13日起至2025年8月27日止,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12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6.6380万份,行权价格为12.43元/份。
十一、2024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本次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9月23日。
十二、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首次授予部分3名已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4年9月1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
告》;2024年11月13日,公司已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限制性股票
回 购 注销 的手续; 本 次回购 注销 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237,250,000 股减 至
十三、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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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行权/解除限售期
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四、2025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预留授予部分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5年5月16日,公
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的手续。
十五、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可行权/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上海妙道企业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六、2025年9月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第二个行权期实
际可行权期限为2025年9月5日起至2026年8月27日止,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11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5.1530万份,行权价格为12.409元/份。
十七、2025年9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
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激励对象共1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6160万股,本次解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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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5年9月22日。
十八、2026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
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九、2026年5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关于
解除限售股票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
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第二个行权期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6年5月11日至
计7.745万份,行权价格为12.409元/份(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5.34万股,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2026年5
月11日。
二十、2026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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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
限售/行权条件成就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说明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4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因此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限售期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述任一情形,满
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件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激励对象未发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生前述任一情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形,满足解除限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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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
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 经审计,公司
条件之一。 2025 年 营 业 收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入为 122,235.62
第一个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万元,增长率为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0%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于 60%。
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00%
第三个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 因此,公司 2025
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00% 年业绩考核达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鉴于公司
标。
已于 2022 年出售所持有子公司四川欧乐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
川欧乐”)全部股权,四川欧乐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因此 2022 年
营业收入以剔除四川欧乐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2022 年
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的营业收入为 56,034.94 万元。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
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行为表现等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
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层面评价标 A B C D E
在 2025 年 度 的
准(KPI 考核)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 个人绩效考核
售比例 均 为 “ 合 格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
( 含 ) 及 以
权益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上”,本次解除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 限售比例均为
应考核当年的限制性股票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若激励 100%。
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E(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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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已经成就,公司及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
况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40%,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单位:万股
首次获授剩
首次获授的 本次可解除 本次可解除限
余未解除限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 限售的限制 售数量占公司
售的限制性
数量 性股票数量 总股本的比例
股票数量
高薇 董事 11.22 4.488 0 0.0187%
董事、副总经
何强 24.60 9.84 0 0.0409%
理、董事会秘书
连宗濠 副总经理 3.10 1.24 0 0.0052%
连浩臻 副总经理 6.30 2.52 0 0.0105%
钟小华 财务总监 4.70 1.88 0 0.0078%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5 人)
合计 98.72 39.488 0 0.1642%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
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2)连宗濠先生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间(2026 年 3 月 4 日)被聘任为
公司副总经理;全衡先生已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但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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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 40%。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 2023 年 8 月 28 日,因此首次
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第三个等待期已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任一情形,满足行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权条件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前述任一情形,满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行权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在 2023 年-2025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2025 年营业收入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 为 122,235.62 万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元,增长率为
首次授予的 第一个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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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 行权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00%
第二个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
达标。
行权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00%
第三个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
行权期 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0.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为准,鉴于公
司已于 2022 年出售所持有子公司四川欧乐全部股权,四川欧乐将不再纳入公
司合并报表,因此 2022 年营业收入以剔除四川欧乐 2022 年营业收入的影响
作为计算依据。2022 年公司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剔除四川欧乐的营业收入为
公司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整体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激
励对象的业绩完成情况、能力行为表现等综合评定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等级,
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个人层面评价标准 A B C D E
(KPI 考核) 优秀 良好 合格 需改进 不合格
绩效考核均为“合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100% 70% 0%
格(含)及以上”,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的情况下,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的权益数
本次行权比例均
量=个人当年计划行权的权益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为 100%。
若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的股票期权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若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结果为 E(不合格),则该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
行权。激励对象不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及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行权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根据公司
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行权价格:12.409 元/份
(三)行权方式:自主行权
(四)可行权激励对象及数量:可行权激励对象共 11 人,可行权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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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20.2040 万份,具体如下表所示:
首次获授的 本次可行权数量 可行权数量占当
本次可行权数
姓名 职务 股票期权数 占已获授期权的 前公司总股本的
量(万份)
量(万份) 比例 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 50.5100 20.2040 40% 0.0840%
(11 人)
合计 50.5100 20.2040 40% 0.0840%
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行权期限:2026 年 8 月 28 日至 2027 年 8 月 27 日期间(实际行权开
始时间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办理完成时间确定)。
可行权日必须是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如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发生
变化的,不得行权期间将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
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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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
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及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行权及解除限售事
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
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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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
及行权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