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运通: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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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及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
利率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或前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进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秉持风险中性、稳健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各级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
应当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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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九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存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
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外币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或存款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按照权
限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以内(含 30%)且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内(含 50%)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以上或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每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营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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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
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审批。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具体操作由公司或各级子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审查。
  第十五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务的具体操作;按月对外汇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控;财务负责人为第
一责任人。
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审计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方案,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
限等内容),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确认。
交易价格,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确认后,办理签署合约等手续。
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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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交易执行异常、
系统操作故障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由财务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员共同核查原
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经营层。
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
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
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审查。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处理预案,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
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第二十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成交通知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
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的,财务部应保证按照规范流程实施操作,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审计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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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认真履行核查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经营层报告;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
对措施,做出决策。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将公
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
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负责
人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经营层报告,并抄送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并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净资产”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电运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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