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节能: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1: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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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
平,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信息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第一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以及相应的涉及定期报告或经营事项的问
询函、关注函、提示函或其他问询的回复事宜)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和及时性,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
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财务人员、证券事务人员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
职责、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未在信披要求时限内披露,造成公司经
济损失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监管处罚等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问
询函披露或其他临时披露公告(涉及经营事项或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或未在信披要求时限内披露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定期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定期报告其他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
南、解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业绩问询函或关注函等)违反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规则要求和《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存在重大差错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关注函或问询函回复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二)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三)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
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
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更正。上述指
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定期报告中其他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未予
说明;
  (二)与最近一年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三)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四)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
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五)遗漏重大诉讼事项、担保事项、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其他财务信息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
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第八条 除前条所述外,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还包括:
  (一)每股收益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二)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存在重大差错的;
  (三)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或文字书写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九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关注函、问询函回复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预计亏损,实际盈利;预计盈利,实际亏损;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
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
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给出合理解释;
  (三)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额差异幅
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
  (四)关注函或问询函回复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度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
标额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进行合理解释。
     第三章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责任的程序及形式
  第十条 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其他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
或重大遗漏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或关注函、问询函存在重大差异时,公司行政、
法务部联合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重大差错的内容、性质及产生原因、
相关数据及财务指标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
请董事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二条 对于定期报告中其他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证券部、法务部在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相
关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抄报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惩处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
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追究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
 (二)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罚款、赔偿因其过错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在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情况,听取责
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七条 处理信息披露责任人时要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及
责任人在公司的职位、相应的责任,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有义务配合监管机构或公司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
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如果还同时触犯刑律,则公司有权将责任人
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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