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6-088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月 27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7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3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4,886,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98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 3,298,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558%。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
计为 93,650,6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91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35,70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079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 6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35,7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9%。
(4)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表
案 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股数 股数 比
编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
(股) (股) (股) (股) 例
码 果
《关于 总表决情
通
过
限制性股 小股东的 2,966,116 89.9140% 233,420 7.0758% 99,300 3.0102% 0 0%
票激励计 表决情况
划注销部
分股票期
权及回购
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
票的议
案》
《关于变 总表决情
更公司注 况
册资本及
修订<公
通
过
并办理工 小股东的 3,069,516 93.0485% 128,720 3.9020% 100,600 3.0496% 0 0%
商变更登 表决情况
记的议
案》
《关于公
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
暨选举第
四届董事
会非独立
董事的议
案》
选举唐开 总表决情
健先生为 况
公司第四 当
届董事会 选
小股东的 2,706,029 82.0298%
非独立董
表决情况
事
选举樊祥 总表决情
勇先生为 况 当
公司第四 其中,中 选
届董事会 小股东的
非独立董 表决情况
事
选举李杰 总表决情
先生为公 况
当
选
董事会非 小股东的 2,705,930 82.0268%
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冯飞 总表决情
先生为公 况
当
选
董事会非 小股东的 2,705,935 82.0270%
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孙青 总表决情
先生为公 况
当
选
董事会非 小股东的 2,705,933 82.0269%
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关于公
司董事会
换届选举
暨选举第
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
事的议
案》
选举黄继 总表决情
武先生为 况
当
选
届董事会 小股东的 2,706,030 82.0298%
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严崴 总表决情
先生为公 况 当
司第四届 其中,中 选
董事会独 小股东的
立董事 表决情况
选举胡晓 总表决情
明先生为 况
当
选
届董事会 小股东的 2,705,929 82.0268%
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
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唐开健、樊祥勇、李杰、冯
飞、孙青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无异议。
独立董事候选人黄继武、严崴、胡晓明均获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
数同意,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