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集团: 江河集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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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570 号
致: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河创建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
件和资料,同时现场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
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顺义区顺西南路艾迪公园 5 号楼一层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刘载望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
过上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72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21,985,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1.3754%,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61,090,666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747%。
票的股东共计 269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0,894,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4.200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69 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数 160,894,35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200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921,966,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75,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3%;弃权 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5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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