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8 月 26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
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负责公司的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
(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
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公司内部宣传刊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
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董事会办公室尚未在证
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
(一)公司经营方针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
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
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 非内幕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
后即成为内幕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六条 内幕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
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
公设备。
第十九条 内幕人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条 内幕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
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内幕人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
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
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内幕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
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按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员给予以下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记过;(4)降职降薪;(5)
留司察看;(6)解除劳动合同;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二十五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