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7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6-043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9 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9 号》”)、
(财会[2025]32 号) 《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20 号》 (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20 号》”)、
(财会[2026]7 号) 《企
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保险合同》(2020 年修订)(财会[2020]20 号)(以下简
称“《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相关要求做出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5 年 12 月 19 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9 号》,对“关于非同一
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
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
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
“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
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本解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20 号》,对“关于金融资产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及明确。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6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
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业务,企业应当根据本解释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修订发布了《新保险合同准则》。在境内外同时
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
报表的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
生效日期的时间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9 号》
《准则
解释第 20 号》
《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
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
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审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是执行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