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股份: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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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87                        证券简称:中瑞股份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hangzhou Wujin Zhongrui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 Ltd.
      (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镜湖路 11 号、11-1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股份”或“公司”)
结合自身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
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或简称具有与《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
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方式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融资是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大圆柱系列
新型锂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一期)、韩国锂电池组合盖帽生产基地项目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有助于提
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海外市场拓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适合公司现阶段选择的融资方

    公司本次计划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这种
金融工具结合了股票和债券的特点,具有较低的利率,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通
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适度增加负债,优化资本结构,充分利用债务杠杆提高资
产收益率,从而增加股东回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经过公司谨慎论证的
决策,旨在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股东利益。与银行贷
款等传统债务融资方式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能有效控制资产负债率,减少财务
风险,支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公司本次选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融资具有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
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
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
会授权的人士)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
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注册批文后,
经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
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该次配股率,A 为该次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届时将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的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
与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
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
合规。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最近三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分别为 12,603.35 万元、6,454.74 万元及 4,330.6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为 7,796.23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大圆柱系列新型锂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一
期)、韩国锂电池组合盖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按照公司募
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
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
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系国内领先的圆柱锂电池精密安全结构件研发、制造及销售商,凭借在
圆柱锂电池领域不懈地努力和积累,具备突出的技术研发实力,已形成较大的生
产和销售规模,并占据领先市场地位。公司持续围绕现有业务基础及技术优势,
结合圆柱电池的发展趋势,根据下游客户的产品方案,稳定推进锂电池结构件产
品研发和技术储备系列工作。最近三年,公司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68,685.28 万元、
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2,603.35 万元、6,454.74 万元及 4,330.61 万元,具备
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
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下列
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
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
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
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在人员、资产、业务、
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备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针对自身特点,建立了较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
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
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
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均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天健审〔2024〕15-17 号”、
                               “天健审〔2025〕15-39
号”和“天健审〔2026〕15-36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持有财务性投资,亦不涉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建立了健全的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
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分别为 12,603.35 万元、6,454.74 万元及 4,330.61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为 7,796.23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
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
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最近三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22.35%、17.44%和 14.68%;
最近三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6,657.75 万元、5,112.90
万元和 5,111.20 万元。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资产
负债结构仍保持在合理水平,公司具备相应的本息偿付能力。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大圆柱系列新型锂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一
期)、韩国锂电池组合盖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
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七)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理性
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不超过 70,000.00 万元
(含本数),募投项目主要包括大圆柱系列新型锂电池精密金属结构件项目(一
期)、韩国锂电池组合盖帽生产基地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转债应当具
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
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
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
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及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
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
法、决议生效条件等。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
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
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
率,k 为该次配股率,A 为该次配股价,D 为该次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届时将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
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
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
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决
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00 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当期应计利息;
  B: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配股以
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
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
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
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在同
一计息年度内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
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
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7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
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间的较高者,且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须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
东会决议公告,披露修正幅度、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即转股价格修正日)
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信息。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
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转债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
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
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
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
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
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均价”的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
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业务
规模的扩大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
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将在股东
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募集资金
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助力公司业务
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
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要,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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