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
表范围内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控制外币汇率波动带来的经
营风险,杜绝投机交易,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仅限用于对冲公司真实存在的外币
结算业务敞口,仅包含银行办理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基础标的为汇率和货
币,不得参与期权、复杂结构性衍生品及其他高风险外汇衍生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全部子公司。所有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必须履行本制度规定内部审批流程,未经有权决策人或机构书面审批,公
司及下属子公司严禁开展任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不得自行对外签署外汇
套期保值相关协议。
第四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具备真实的外币业务背景,被套期风险
敞口应当可计量、可验证;套期规模不得超过对应被套期项目的实际风险敞口,
不允许超敞口套保。
第二章 业务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坚持合法、审慎、安全、匹配主业、风
险可控原则,严格限定交易品控、交易对手、交易规模、存续期限,严控业务风
险。外汇套期保值唯一目的为对冲汇率风险,严禁任何形式投机交易、套利交易、
以博取价差收益为目的交易。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候,应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并且仅
允许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机构进行交
易,严禁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机构、境外非持牌机构、个人开展本制度项下业
务。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的外汇收支预测;外
汇套期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确保套保服务主业经营。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想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业务所占用保证金、授信额度来源仅限公司
自有资金及银行授予的普通授信,不得为套保业务额外进行高成本融资
第九条 公司应以自身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名义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严
禁借用他人账户、第三方账户开展交易,严禁代其他单位、个人办理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应配备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或相关业务的交易人员,交易操
作各环节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全部流程。决策、操作、风控人员严格分离,
不得兼任。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存续期限应当与被套期外币业务的结算周期尽量
匹配,不得开展期限显著长于实际业务回款/付款周期的套保交易。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单笔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因业务频次高、时效性强、无法逐笔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最大交易额度、业务期
最大保证金占用上限等进行统一预计,提交董事会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
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额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有效期内,
任何时点持仓名义本金、保证金占用均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额度;新发生交易不
得超出审批确定的业务品种范围。额度到期后如需继续开展业务,应当重新履行
审议程序。已到期平仓了结的交易不计入额度占用,但存续持仓(含浮盈浮亏)
全部纳入额度管控。
第十四条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套保总体方案及额度后,可以授权董事
长在审批额度内签署业务协议、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相关法律文件;交易具体执
行操作不得转授权给业务经办个人单独决策。任何授权不得突破股东会、董事会
确定的业务品种、最大额度、风险红线。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及额度作出决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控制、
内控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查。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日常业务经办、管理部门,负责
业务方案拟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管理。各子公司不具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操作权,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由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统一操作。
第十七条 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其有权查阅相关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要性提出审核
意见,直接向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法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履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部门。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时,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凭证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
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应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及指南,对公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披露,真实、公允地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
目。
第二十一条 国际业务中心为敞口来源部门,提供外币订单、采购、销售预
测及实际业务单据,提供被套期项目基础业务资料,保证套保对应的业务背景真
实、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国际业务中心提供外币业务预测及实际订单资料,资金管理部测算真
实汇率风险敞口,结合汇率走势、银行报价拟定套期保值方案,明确套保规模、
交易品种、存续期限、对应被套期业务、最大可承受亏损限额,套保规模不得高
于实际确认的外币风险敞口。高风险衍生品一律排除在方案之外。
(二)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人负责审核方案,核对敞口真实性、交易品种合
规性、额度是否在董事会/股东会审批范围内,上报董事长,在已审批额度与风险
指标内完成审批。超出已审批额度、超出允许业务品种的,必须重新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不得越权操作。
(三)公司资金管理部双人完成交易操作,执行交易实行岗位分离,交易录
入与复核岗位分开;建立业务台账,逐笔登记交易日期、对手银行、交易品种、
名义本金、币种、到期日、保证金、对应被套期业务、浮动盈亏、交割情况,妥
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交易完成后收集银行全部业务
单据,同步移交财务部核算。
(四)资金管理部持续关注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监控银行授
信占用情况,定期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再由部门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业
务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含:当期持仓情况、敞口匹配情况、盈亏、保证金占用
等情况。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五)资金管理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监管要求完成信息披露。
(六)全部业务审批文件、交易协议、银行单据、台账等统一归档,档案保
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五章 风险识别、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主要风险识别
公司重点管控以下风险:
错误;
不及时。
第二十四条 风险量化管控指标
超过公司可确认的外币风险敞口;
线,资金管理部启动专项评估;达到止损线,启动减仓、平仓处置程序;
防范银行强制平仓风险。
第二十五条 风险监测与日常报告
资金管理部开展日常风险监控,持续跟踪持仓盈亏、保证金、授信、交易对
手情况。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
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重大风险触发及应急处置
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形,属于重大风险事件:
触发重大风险时,资金管理部第一时间向总经理、董事长书面报告,说明风
险原因、影响金额,同步提出应急处置预案。公司管理层、董事长组织研判,采
取平仓、减仓、补充保证金、更换交易对手等措施,遏制风险扩大;达到股东大
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及时提交相应机构审议。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启动后,审计部按照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开展独立调查,对
事件发生的内控根源、流程合规性进行核查,识别内部控制缺陷,形成核查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员会,作为后续整改及责任认定的依据。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时,当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凡知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公开信息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
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对业务涉及的外币风险敞口、交易价格、持仓
规模、浮动盈亏、交易对手、风险处置预案等商业敏感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
公司授权,不得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及外部单位、个人泄露前述未公开信息。保
密义务不得免除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发生信
息泄露的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追责。
第七章 内部审计与内控检查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审计部有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项内部审计,重点核查:业
务背景真实性、敞口与套保规模匹配、审批流程完整性、岗位分离执行、台账完
整度、风险指标执行、是否存在禁止类交易。审计报告报送董事会审计与合规委
员会。
第三十一条 针对审计识别出的内控缺陷,形成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部
门、整改时限,审计部跟踪整改闭环。发现重大违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
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