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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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
范公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根据《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施,期限尚未届满;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
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
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
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
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
勤勉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守公司秘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
谋取私利。
  第六条 公司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有权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董事会秘书有
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
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
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
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
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董事会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二)   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四)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
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有关股东会的工作事项
  (一)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筹备工作;
  (二)   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股
东;
  (三)   在会议召开前,准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并建立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
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
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
  (四)   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会议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会议地
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五)   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通知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董事会秘书有义务协
助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   协助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   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
                               《公司章程》
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记录;
  (八)   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册,建立
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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