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的谐波: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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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
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成本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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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与关联人(子公司除外)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在人
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
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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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2)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6)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9)债权、
债务重组;(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11)放
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12)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以上的
贷款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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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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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规定,完成必要的备案和公告。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按照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节   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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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1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
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期限时,均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日。
  第二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处罚;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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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还
应当在延期通知中列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就延期召
开或取消股东会的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在不违反境内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从其规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一节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亦可提供视频会议、在线会议以及其他电子通信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监管规定认可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需提供网络投票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节   股东会的秩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
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节   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八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如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公
司代表或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上担任其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除外)。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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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
者由其合法授权人士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至少在该授权文件委托投票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个或
以上人士在任何股东会或债权人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
得授权,则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类别,授权书
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
行使权利(不用出示持股凭证、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正式授权),
且须享有等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如同该人士是公
司的个人股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
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四节 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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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五节 会议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应安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发言提出
的质询和建议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
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投票表决时,
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
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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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说明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规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如下:
  (一)股东拥有的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表决票
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二)股东投票确认
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所投出的表决票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表决票数只投向 1 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表决票数
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
权。
  (三)投票结果确认
  (1)所有候选人获取选票数均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 1/2(指非累积票数)
以上时即为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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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
人数或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
东会进行补选,直至补选至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和成员。
  (1)候选人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 1/2(指非累积票数)以上,
且该等人数等于或者小于应选人数时,该等候选人即为当选;
  (2)获取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票数 1/2(指非累积票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
多于应选人数时,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较多者当选;
  (3)因 2 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得票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应在下次股
东会另行选举。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人数或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
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股东会进行补选,直至补选至符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和成员。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在
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可采用电子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或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作为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该部分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提案经审议、表决后,应根据表决结果形成股东会决议。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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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
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包括自愿清
盘);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自股东会决议之日
就任,但选举议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若因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无法在 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的,则具体方案实施日期可按照该等规定及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
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
苏州绿的谐波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多于”,不含
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自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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