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现代: 外部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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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25 日经九届八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进一步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
义务,完善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提升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工作水平,加强
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公司
不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其中,对于外部董事中
的独立董事,还应参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中有关独
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人数原则上应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
数。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外部董事应当忠实、勤勉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
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依法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客观、充分地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
表意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每年度出席
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次数不少于年度会议总数的3/4,原则上不得连
续2次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表决;
  (三)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科学判断
和合理建议;
  (四)《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廉洁自律、忠诚保密,自觉维护股东
利益和公司、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二)勤勉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三)关注公司事务,通过调研、查阅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听取汇报、与有关方面沟通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企业经营情况,在深
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四)忠诚保密,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
密以及相关会议资料(除监管机构要求以外);
  (五)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围绕业务发展、管
理变革以及加强和改进董事会运行等,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为经理层提供咨
询等;
  (六)发现有违反董事会决议或者执行落实决议不力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者要求纠正;
  (七)积极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公
司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平;
  (八)自觉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职工监督,接受对其履
行职责的合理建议;
  (九)《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和履职保障的职能部门,承
担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及时落实、协调外部董事提出的各项履
职要求。
  第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保
障外部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及时提供外
部董事履职的各项信息及资料,与外部董事做好沟通。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监管的文件,
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外部董事;
  (二)定期向外部董事提供相关政策文件、行业发展信息、企业经营信息以
及合规管理文件等有关必要资料;
  (三)协助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出(列)席公司党委会、总裁办公会以及
职代会等重要会议;
  (四)协助外部董事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范围
内,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和
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及听取专题汇报等途径,
跟踪检查董事会决议、重点工作等执行情况;
  (五)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调研和通信等服务
保障;
  (六)公司每年视情况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考察或者现场调研;
  (七)做好外部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支撑服务工作。
  第十条 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涉及公司决策、生产经营、重大事项
等相关问询,公司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做好相关记录。涉及复杂
事项的问询,经外部董事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定期报告时,经理层向董事会汇报报告期内公司的生
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重大项目进展、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公司改革发展
等事项,并征求外部董事意见和建议。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可不定期向公司
外部董事进行专项汇报,外部董事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落实董事会会议召开相关规定:
  (一)会前沟通汇报机制。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材料,应当在会
议召开10日前送达外部董事;临时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
送达外部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获得外
部董事认可。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与外部董事做好
议案相关的汇报及沟通工作,并就董事提问或者反馈意见及时予以答复或者补充
相关支撑材料。
  (二)规范会议召开程序。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电子邮件以及书面等通
讯方式召开或者表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合理安排会议内容。公司应当区分议题的重要程度,合理安排会议时
间和议题数量,保障外部董事会前有充足时间研究议案,确保上会议题得到充分
讨论。
  (四)提高议案材料质量。公司应当保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关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补
充。
  第十三条 1/3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且不能及时补
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论证说明时,可以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个别议
题,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提议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议题的外部董事应当对
议题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提高外部董事履职日常服务保障水平:
  (一)强化日常工作服务。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开展调研、查阅资料、日常
办公、参加会议、撰写报告等日常工作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除董事会及专门
委员会会议外,公司召开的有关战略研讨、经营分析等专项会议,可以视情况安
排外部董事出(列)席。
  (二)规范履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按照要求参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或者行业
自律部门组织的董事相关培训。
  (三)建立履职纪实台账。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履职台账,详实记录外部
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参加培训、与有关方面沟通、
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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