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8 证券简称:金新农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此
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经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6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通知》财会〔2026〕7 号,规定了“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的相关内容。公司根据上述
通知的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 变更日期
本准则解释自 2026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
(三) 变更前后会计政策的变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 号》的要求执行。
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四) 主要内容
(1) 会计处理
对于某项金融资产,当企业收取现金流量的最终合同权利仅限于特定资产的
现金流量时,该金融资产具有无追索权特征,此时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取决于特
定资产的业绩而非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在该情形下,金融资产的合同可能采用本
金和利息的方式描述合同现金流量,但其合同现金流量未必代表对本金和以未偿
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企业在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
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
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应当评估特定基础资产或其现金流量与该金融资产的合
同现金流量之间的联系(即穿透),并考虑该联系如何受债务人发行的次级债务
或权益工具等其他合同安排的影响。如果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产生了其他现金流
量或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
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基础资产是金融资产还是非金融资产
不影响前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
在某些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交易中,发行人可能利用多个合同挂钩工具(即
多个分级)来确定向金融资产持有人付款的顺序,每一分级均有其优先劣后顺序,
该顺序明确了发行人将金融工具基础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分配至该分级的次序,即
形成“瀑布支付结构”。这种通过“瀑布支付结构”建立的向不同分级持有人付款的
优先顺序,引发了信用风险集中,并导致基础资产的现金短缺在不同分级持有人
之间不成比例的分配;对于某一分级持有人,仅当发行人取得足够的现金流量以
满足更优先级的支付时,其才有权取得对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在前述类型的交易
中,各分级持有人应当适用合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具有无追索权特
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
某些包含多项债务工具的交易,形式上可能具有合同挂钩工具的特征,但实
质上是为增强对某些债权人的信用保护而设计的借贷安排。例如,债务人发起设
立某一结构化主体,由该结构化主体持有将产生用以偿付债权人的现金流量的基
础资产并发行优先级和次级债务工具,其中优先级债务工具由债权人持有,次级
债务工具由发起人(即债务人)持有且在优先级债务工具被偿付前发起人没有实
际能力出售次级债务工具。在前述情形下,此类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应当适用金融
资产的一般分类要求以及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分类要求,而不适用合
同挂钩工具的分类要求。
合同挂钩工具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条件之一,是其基础资
产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工具。前述基础资
产可以包含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分类要求,
但其合同现金流量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的金融工具(如某些租赁应收款)。对于受余值风险影响的租赁应收款,以及包
含与非基本借贷风险或成本(如市场租金率等)挂钩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的租赁应
收款,其合同现金流量不等同于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
支付。
(1) 会计处理
一种货币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是指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
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
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
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相关延迟是否属于正常延迟取决于具体事实和情况。
企业应当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如果企
业在计量日基于特定目的只能取得金额不重大的另一种货币,则该货币不可兑换
为另一种货币。即使另一种货币可以反向兑换为该货币,企业仍可能认定该货币
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
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
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
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
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
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主要有采
用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采用可兑换性恢复后的首个汇率、采用其他估计方
法。
(2) 披露
为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好理解货币缺乏可兑换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性质
及其财务影响、所采用的即期汇率及其估计过程,以及企业因货币缺乏可兑换性
而面临的风险。
按照上述披露要求,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估计方法确定的即期汇率;
每类风险的资产和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境外经营的记账本位币与企业的列报货币之间缺乏可兑换性的,企业还应当
披露下列信息:
经营、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
导致企业面临损失的事件或情形)。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0 号》
相关规定实施,变更后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
情况。截至本报告期,公司暂不存在适用此变更的相关业务,因此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对本期半年度报告相
关财务数据影响金额为 0 元。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
变更,不会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数据,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事项。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
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
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事项。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金新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