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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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
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负责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和报备等。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涉及相关内
幕信息的各部门、分子公司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备
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部门、分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证
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对公司的股票、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转让、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20%;
情况;
损失;
法履行职责;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12.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
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
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
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
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
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
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
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
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特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使用相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外部信息使用人
亦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
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或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但
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
告等内幕信息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
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
司向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
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
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
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根据法律法
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
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
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
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
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
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
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
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
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
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
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证券、统计、
审计、核算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媒介以任何形式进
行传播。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晓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和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十九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
露。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的存续期间为自该内幕信息形成
之日起至该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
填写《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其中,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分拆上市、重大投资、重大
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五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分拆上市、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
置等事项,除填写内幕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宜
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以上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信
息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书面送达《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以下简称“《防止内幕交易提示
函》”,见附件3)。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中因工作需要能够定
期或经常性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在知悉内幕
信息当日向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
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书面送达《防止
内幕交易提示函》。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需要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对外报送的,公司应当视同外部
信息使用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要求对方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书面送达《宜宾天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保密义务提示函》(见附件4),并收回回执;
相关部门、分子公司经办人应将报送情况及时反馈,交董
事会秘书登记备案。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五)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签署《保密协议》及《承诺》(见附件5)。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
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
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第四款至第六款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时间。公
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
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完成登记备案工
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知悉人
员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
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应当报备《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
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其
他必要情形。
         第六章   保密义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及未公开
披露前,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报送涉及公司内幕信
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重
大事项进行对外公告时,必须履行必要的传递、决议和披
露流程,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
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
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未
公开的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求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
票。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
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
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内幕交易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
报送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备案。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
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行
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附件四、保密义务提示函
     附件五、保密协议及承诺函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    姓    国   证   证   股   联   通   所   与   职   关   关   知   知   知   知   知   登   登
号    名    籍   件   件   东   系   讯   属   公   务   系   系   情   情   情   情   情   记   记
     或        类   号   代   手   地   单   司       人   类   日   地   方   阶   内   人   时
     者        型   码   码   机   址   位   关           型   期   点   式   段   容   信   间
     名            或                   系                                   息
     称            者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等。
说明。
传递、编制、决议等。
的姓名。
附件二: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与   商议和决议
                     式       人员     内容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止内幕交易提示函
  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
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
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为有效防范、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
违规行为对公司及个人产生不利影响,作为天原股份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存续期间,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务必做到:
品种;
围内;
  特此函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义务提示函
  本公司根据贵方要求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上市公司未披露的内
幕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提示如下: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
涉及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天原股份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勿在公
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重大信息泄露,监管部门将会追究相关当事
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提示!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执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已收悉贵公司送达的《保密义务提示函》及以下文
件:
                     签收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保密协议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单位名称或姓名):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鉴于:
司”)是一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信息,双方达成以下保密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对在任职过程中接触、了解或因其他任何
方式获知的关于保密信息都将负有持续的、道德上的和法律上的保
密义务。
  第一条   保密信息,指本协议签署后,在履行期间,双方通过
电话、会议、电子邮件、传真等其他方式所接触或熟知或持有的公
司所有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条 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得的并与甲方的业务、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有关的信息;
动、技能或金钱就不能获得的任何其他信息。
  第三条 下列信息不属于甲方的保密信息: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乙方承诺,因工作获取的信息仅限于履行职责的需要
而进行合理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保密信息。
  第五条 乙方对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为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第六条   乙方所履行职务职责变更或终止,须将所有包含与本
协议保密义务相关信息的按甲方提供的相同形式移交甲方。
  第七条   若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准。情节严重,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
争议,均可合同签订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本协议由双方在四川宜宾三江新区签订,自双方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
时间:                  时间:
                承 诺
  本人是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承诺自知晓    相关信息之日起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另有更严格窗口期的从其规定)不泄漏未披露相关内幕信息,不
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天原股份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天原股
份股票。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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