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盐湖股份”)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规范境外
投资业务,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提高境外投资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
产法》《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境外投
资管理办法》
《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中国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盐湖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为实现盐湖股份发
展战略目标,在中国境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股权、债权等形式出资,形成境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
股权资产,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获得回报的经济行为。
境外有价证券投资等金融业务性投资应遵循上级单位和
盐湖股份关于金融业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按投资标的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固定资
产投资是指各类以新建、改扩建、维简等方式形成固定资
产的投资项目;股权投资是指以并购、新设、增资等方式
形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上级单位和
盐湖股份有关规定批准的投资项目,一般来说,所有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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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均属于重大境外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境外维简投入项目,是指不显著提高产能
规模、不新增带息负债规模、不影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企
业维持性投入事项。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管理,包括境外投资项目的计划、
审议、实施监督、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所属企
业是指盐湖股份所属各级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
企业。
第四条 境外投资工作基本原则
(一)境外投资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认真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年度投资工作要求以及上级单位
要求,投资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加强盐湖资源开发利用投
资,支撑集团战略性资源供应安全与保障,发挥国家粮食
安全的压舱石、国家新能源产业的稳定器、国家高端轻金
属材料的生力军作用。
(二)符合上级单位、盐湖股份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
营规划,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
力。
(三)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
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上级单位和盐湖股份相关规定,
合规经营,有序发展。
(四)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的境外投资决策以本部集
中决策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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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规模与投资主体的资本实力、融资能力、
行业经验、管理水平和抗风险水平相适应。
(六)遵循价值创造理念,加强投资项目论证,严格
投资过程管理,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
(七)坚持“危地不往、乱地不去”,严控赴境外高
风险、高债务国家(地区)投资。境外投资项目相关指标
应符合上级单位产业投资标准。
第五条 盐湖股份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严格执行上
级单位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
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
资;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得向下
转授权,并按要求报送上级单位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
负面清单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按上级单位和盐湖股份相
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条 盐湖股份各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期望收益、风
险考量等,参照上级单位投资技经指标要求,作为境外投
资项目遴选、研究、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盐湖股份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专题会、
总经理办公会是境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公司章程》及
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境外投资作出决策。
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盐湖股份经理层对上
述会议负责,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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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发展部是盐湖股份境外投资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是:优化境外投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境外
投资管理制度,动态更新境外投资流程标准;牵头编制盐
湖股份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评审;统筹需向上级单位核准/备
案境外投资项目的协调和相关专项申报;统筹开展已批准
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检查、过程监督和后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盐湖股份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境外
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其中:
(一)运营管理部负责推动境外投资项目投入运营后
的业绩考核、运营管控等事项,结合本部门职能和项目具
体情况,给予运营管理方面支持。
(二)财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进行监管,
对境外投资项目涉及的资产评估备案事宜进行监管。
(三)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境外投资项
目涉及的组织人事工作进行监管,结合本部门职能和项目
具体情况,给予人力资源方面支持。
(四)党群工作部按照境外企业党建工作原则与要求,
督促境外企业党组织的地位落实与作用发挥。
(五)证券法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法律事务进行
监管和专业支持;组织开展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资本运
作、风险管理等事项。
(六)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健康
安全环保事务提供专业支持并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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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技创新部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所涉科技管理
工作进行监管,负责结合本部门职能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相应决策支持。
(八)资源发展中心负责境外矿业项目资源储量核实
评价工作,并按盐湖股份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盐湖股份所属企业是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境
外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所属企业职责是:负责贯彻盐湖
股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境外投资管理制
度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负责落实盐湖股份发展战略、落
实公司经营管理要求;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在本单位的审议
和批准程序,向盐湖股份提出项目立项、可研决策申请;
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实施计划书、竣工验收等
事项管理及项目后评价;负责项目全过程风险防范等;在
盐湖股份协调下,负责境外投资项目在盐湖股份及上级单
位的核准、备案以及提前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境外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是开展年度境外投资活
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年初下达、过程监管、年中调整、年
底总结的闭环管理方式。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
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实施,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先申
请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所属企业按照盐湖股份年度投资计划编制
要求,本着聚焦盐湖股份主责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投融资能力匹配、符合投资准入标准等原则,编制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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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在完成内部审批后,在要求时间内将
下一年度境外投资计划提交盐湖股份审批。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环境保护投入、战略性新兴
产业投入需单独计列,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提交盐湖股
份。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部结合盐湖股份年度境外投资导
向及当年可配置资源情况等有关要求,形成盐湖股份年度
境外投资计划,按规定权限和流程履行盐湖股份批准程序
后,报送上级单位审批/备案。境外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
括:年度境外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投资规模与投资结构、
投资资金来源,年度计划境外投资项目清单等。
第十五条 列入投资计划内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盐
湖股份批复的资产负债率及带息负债预算范围内开展投
资。
第十六条 因出现新的境外投资机会、境外投资项目
变更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发生变化
的,盐湖股份每年年中对境外投资计划进行调整。所属企
业向盐湖股份提出境外投资计划调整申请,战略发展部编
制完成盐湖股份境外投资计划调整方案,按规定权限和流
程履行批准程序后,调整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向上级单
位履行审批/备案/报告程序。
第四章 境外投资项目审议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依据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控事项清单》《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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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决策事项及流程清单》等执行。
对于盐湖股份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其中对于单个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措施、固定资
产、对外股权等)投资,董事会对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董事长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的项目进行审批;授权总经理在
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大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且年度累积授权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的项目进行审批。相关流程清
单有更新的,按照“就新”原则执行。
第十八条 盐湖股份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并购投
资项目按项目立项、项目决策两阶段推进工作。项目立项
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议书/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决
策主要依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报告,包括项目市场、
技术、投资、融资、财务、税务、安全环保、管控、风险、
法律合规情况等。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
殊原因确需开展非主业投资的,应当由盐湖股份报送上级
单位审核把关,并通过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中央企业合
作的方式开展。
第二十条 盐湖股份立项项目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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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立项材
料,履行审批程序后,提交盐湖股份申请立项。
委托具有资质/能力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立项所需材料,
并根据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委托联合专家组/专业机构开
展专项评审,形成覆盖项目技术、经济、管理、风险等评
审报告,作为项目立项支撑材料。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盐湖股份相关部门/单位评审并出具评
审意见,报请盐湖股份同意后,出具立项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报告的编
制,所属企业应组织项目团队,认真开展尽职调查、市场
调研、技术论证、要素保障、方案比选、技术经济对标、
全面风险评估等工作,对可研报告材料完整性、真实性、
可靠性负责,并满足上级单位产业投资技经指标和行业规
范要求。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研报告应编制生态环境
保护独立篇章,重大境外并购项目须委托独立有资质/能
力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全面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项目可研
报告支撑材料。
第二十二条 盐湖股份决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和并购投资项目,所属企业应委托有资质/能力的专业机
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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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涉及的专业领域,委托联合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开展专
项评审,形成评审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支撑材
料。对于重大并购项目,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财务顾
问对该项目相关报告材料进行专业审核。
第二十三条 盐湖股份决策项目的可研决策程序
按规定由盐湖股份决策的境外投资项目,一般由所属
企业履行其决策程序后,由所属企业/项目工作组将项目
可研报告等全套材料提交盐湖股份申请项目决策批准。
(一)可研受理。投资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可研材料
形式性审核通过后,发送相关部门/单位评审。相关部门/
单位须履行尽职审核责任,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二)专题会研究。盐湖股份分管职能领导以召集现
场会议或以通讯会议方式组织专题会对项目可研材料进
行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提出后续提报决策意见。
(三)提请决策。对于盐湖股份专题会研究通过的项
目,投资归口管理部门督促所属企业等落实专题会研究意
见并经盐湖股份分管职能领导同意后,提请履行盐湖股份
批准程序。
(四)项目批复。按相关审批权限和决策流程,对盐
湖股份决策的事项,投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决议文件,
出具项目决策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外部审批程序
单和上级单位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和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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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在履行盐湖股份决策程序后、项目实施前,盐湖股份
向上级单位报送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等材料,履行出资人
审核把关程序。所属企业对该类投资项目承担相应的特别
监管主体责任,并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盐湖股
份报告。
向盐湖股份报告。盐湖股份向上级单位报送投资项目有关
信息的报告。
审批、核准、备案的,由盐湖股份或有关单位呈报上级主
管部门,经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类项目的,应在项目实施前向上级单位提交大额非敏感类
项目情况报告表。非敏感类项目指按《企业境外投资管理
办法》规定,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大额指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
第五章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承担境外投资项目实施管理责
任,应定期对实施准备、实施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分析,向盐湖股份报送境外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及涉及的环
保投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境外固定投资项目实施关键环节管理
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在批准前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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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进行评审,报上级单位备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
算相关核心约束指标不得劣于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对应指标,否则应重新履行项目可研批准程序。经批
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作为项目实施期间投资控制依据,
原则上不得突破。
目实施计划书,在项目实施前报上级单位备案/审批。经
备案的项目实施计划书是投资项目实施监管的依据,是投
资项目验收和过程评价的基准。
业依据国家和行业及盐湖股份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
工验收相关材料报盐湖股份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属企业应严格按照
国家、地方有关要求,及时完成报批报建手续。
第二十八条 境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
变化的,所属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盐湖股份,属于
重大不利情况变化的,应按规定权限和流程履行批准程序
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在实施完成股权投资项目后,
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材料报盐湖
股份备案。
第三十条 境外投资项目满足相关条件后均应开展投
资后评价。盐湖股份根据上级单位要求组织年度投资后评
价工作计划编制工作,所属企业根据投资项目执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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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计划,并与年度投资计划一并报
送盐湖股份。盐湖股份及所属企业要保障后评价工作所需
要素条件,按批准后工作计划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
所属企业应对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形成年
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报告,附所属企业组织开展的
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与年度
投资完成情况报告一并报送盐湖股份。
第三十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境外投资管
理办法》,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项目完成之
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表。项目完成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
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六章 境外投资项目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境外投资风险管理是盐湖股份投资风险
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盐湖股份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
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
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
第三十三条 境外投资项目在策划阶段积极引入相关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
国际投资机构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熟悉项目情况和公关
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境外投资项目在策划阶段开展风险评估及合规审查,
项目发起单位及所属企业是项目风险评估与合规管理第
一责任人,应对潜在的风险及不合规行为进行识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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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评价,研究应对措施,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章
论述;对于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委托独立第三方有资质
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出具项目风险
评估报告。
第三十四条 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运营过程中切实
加强风险预警、信息通报和应急处置工作。已成立的境外
子公司定期收集所在国、本地区、本行业的风险信息,加
强与有关部门及我驻外使(领)馆的沟通联系,及时整理、
分析和评估有关信息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影响,重大风险及
时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风险预警和
信息通报应满足保密工作相关要求。
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充
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境外
投资项目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
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遵守东道国环保和安全
生产规定。境外投资项目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开展生态环境
影响评估,采取合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认真落实所在国安全生产制度,完善
应急预案,加强对一线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开展
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特别
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十六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加强境外廉洁合规监管。
境外投资项目要持续完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廉洁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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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问责等内控机制,严格执行国内外反腐败法律法规及
有关国际规则;加强对境外企业项目人员管理,对重点领
域和关键环节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防控廉洁风险,杜绝
各类腐败行为;及时移交境外企业项目人员涉腐线索,配
合国内有关部门调查。
第三十七条 境外投资项目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应
对国内外负面舆情,避免引发政治、外交等风险和对我国
形象的不良影响。
第七章 境外投资监督、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盐湖股份采用定期报告、不定期检查等
方式,对已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执行情况等
进行跟踪督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人员落实整改,
实现闭环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盐湖股份所属企业充分应用投资后评价
成果,强化投资后评价与投资决策、资源配置、项目管理、
风险防控等投资环节的紧密联动,推动与企业管理、考核
评价、薪酬激励、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四十条 各单位均须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境外投资工
作,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
果的,按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
实施办法(试行)》和《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盐湖股份战略发展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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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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