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纸业: 太阳纸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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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SUN PAPER CO., LTD.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78
                  证券简称:太阳纸业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利
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
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未经授权,公司下属
子公司不得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四条 公司开展对外捐赠事项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的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为公司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
平竞争。
  第六条 权责清晰的原则: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
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时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的原则: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益活动。如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能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别和对象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别: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卫生医疗、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环境保
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
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
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
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和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
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
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
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以及与公司在股份、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
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
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
卫生、环保等标准。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
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
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
物资产(按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相应审议程序的具体规定为:
  (一)单笔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对外捐赠,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报董事
长审批,并报董事会备案;
  (二)单笔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之间的对外捐赠,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捐赠,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对外捐赠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按合并报表计算)的0.5%,所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
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捐赠金额。
  第十三条 上述“累计金额”,包含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
的捐赠金额。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由财务部门就捐赠
支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
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
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
序等。
  第十四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由财务部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同
时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情况的跟踪,确保捐赠事宜按照预期目标落实。公司应
定期将对外捐赠情况向董事会做出汇报,并将汇总情况在定期报告或社会责任报
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
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
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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