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比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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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公告编号:2026-063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
议案》之子议案 5.10《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股东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北京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
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履职,董
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
应当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
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
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北京证
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办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在离职生
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
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
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其在任职期间作出的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仍需继续履行。公司应对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未尽义
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进行审查。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公司
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责追偿。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
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
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
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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