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比佰: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6 00: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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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768       证券简称:拾比佰     公告编号:2026-060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的议案》之子议案 5.07《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会秘书履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
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
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
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北交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
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
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聘期自
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可以连聘连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
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担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
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
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北交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
向北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公司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并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和文件;董事
会秘书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
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
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
发生变更时亦同。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
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
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
北交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北交所规
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向北交所报
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北
交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
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北交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法律法规和北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
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
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 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 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
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所负有的责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
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
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
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知悉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等情况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
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
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并提供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
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董事会秘书履职评价可以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
  公司每年至少对董事会秘书进行一次履职评价,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
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珠海拾比佰彩图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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