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研发总监、营销总监、
人、董事会秘书。
管理总监。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种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为: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
种设备制造);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
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
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软件开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软件销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
件销售;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
服务)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第二
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
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本章程另有规定 保、借款等形式,对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的除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议。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规定的其他方式。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期限内行使质权。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
的,从其规定。
司股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
临时股东会,…… 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 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出请求。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例不得低于 10%。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通股 股东 (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面提交召集人。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知各股东。
股股东)。
第六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研发总监、营销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监、管理总监;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
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大影响的股东。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行为的人。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以及 可能 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四)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
他股东。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以下”,都含本数;“过”、
“以外”、 内”,都含本数;
“过”、
“以外”、
“低于”、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如对标点符号的
调整、个别错别字修正、条款序号及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序号变化等),因不涉
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进行逐条列示。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