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623 证券简称:捷捷微电 公告编号:2026-024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9 人,代表股份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51,082,7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42.193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7,88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149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
表股份17,88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9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7,88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495%。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
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
如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008,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980%;反对 2,927,5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26,2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4547%;反对2,92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686%;弃权3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议案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6,068,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41%;反对 2,867,2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985,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874%;反对2,86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311%;弃权3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4%。
议案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66,075,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2160% ;反对2,860,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992,7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8266%;反对 2,860,4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934%;弃权 3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申浩(南通)律师事务所施夏燕律师、周美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
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捷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