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电国际: 郴电国际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21: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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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郴电国际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正常进行,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权等各项权利。
合法股东或股东代表。
出申请,并经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
理人就每一议案发言不超过 1 次,每次发言不超过 3 分钟,发言时应先报
所持股份数额和姓名。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
问题,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关或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公司、股东共同利
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议案表决开始
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
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项下的“同意”、“反对”、“弃
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表示,多选或不选均视为无效票,做
弃权处理。
正常秩序和会议议程、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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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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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一、会议时间:2026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2 点 30 分。
二、会议地点: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万国大厦十三楼会议室。
三、主持人:董事长周帮洪先生
四、参会人员: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五、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见证律师: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黄发庆律师、柳劲松律师。
七、会议议程:
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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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购买董责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治理和运营
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拟为公司及
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
险。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责任保险方案
    (一)投保人: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保险人: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范围
为准);
    (三)保险期限:12 个月(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约
定为准,后续可按年续保或重新投保);
    (四)赔偿限额: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 8,000
万元);
    (五)保险费:不超过人民币 35 万元(含税);
    (六)具体条款:以正式签署的责任保险合同为准。
    二、授权事项
    请求股东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责任保
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定相关责任人员、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保险
费及其他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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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
     (三)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四)今后在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期满前按需办理续
保或重新投保;
     (五)处理与本保险相关的其他事项。
     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本议案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上述授权即时生
效。
     本议案已经 202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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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关于制定《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
举,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议案已经 2026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附件: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
          细则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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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
切实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行使。
     第三条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
票制。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职工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不适用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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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
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并提供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
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
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
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
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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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
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条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当
分别选举,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
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
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
或数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一名或数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人数量不应超过本次
应选董事的名额,应当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若超过,该股
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
    第十二条       股东投给候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投票视为全部无效;股东投给候
选人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
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
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含本数)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同时,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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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
在拟当选人中最少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
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
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十四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
下情况处理:
    (一)若当选董事人数等于或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最
低人数和《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缺额在下
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则本次股东会应对
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
到上述要求的,公司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本细则内容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施
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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