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879 证券简称:基康技术 公告编号:2026-086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0 号
——权益分派》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利润分配管
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 2026 年度
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结合公司发展情况,拟定 2026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8 月 25 日披露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未经审
计),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54,355,059.84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33,162,932.6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200,868,814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16,069,505.12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讨论,独立董事认为:
该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有助于增强股东回报,符合有关法律、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均同意 2026 年半年度权
法规、
益分派预案。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以现金形式分配,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当公
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
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时间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
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二)分红的具体条件和形式
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
准。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的 10%。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购买资产、对外投资、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等交易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②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③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
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充分征求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五)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
议》。
基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