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劲嘉股份 证券代码:002191 公告编号:2026-064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权转让概述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署〈长
春鼎承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签署〈长
春鼎承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同日,公司与上海喜乐明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喜乐明红”)、
吉林延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延鼎”)共同签署《长春鼎承智印科
技有限责任公司 51%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51%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51%
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所持长春鼎承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承智
印”)24.87%股权以 48,993,900.00 元转让给吉林延鼎,上海喜乐明红将所持鼎承
智印 26.13%股权以 51,476,100.00 元转让给吉林延鼎。
同日,公司与上海喜乐明红、长春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长春汇能”)、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云达佳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云达佳成”)共同签署《长春鼎承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9%股权转让协议》
(以
下简称“49%股权转让协议”)。根据 49%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将持有的鼎承智
印 44%股权以 86,680,000.00 元转让给云达佳成,上海喜乐明红拟将持有的鼎承
智印 5%股权以 9,850,000.00 元转让给长春汇能。
以上 51%股权转让协议与 49%股权转让协议合称“本次股权转让”。
鼎承智印 31.13%股权,鼎承智印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吉
林延鼎持有鼎承智印 51%股权,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云达佳成间接持有鼎承智印
鼎承智印的关联关系,详见本公告“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
的说明”。
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签署 51%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投资,投资管理,重点工业项目投资开发;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
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以自
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
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3,050,011,880.57 13,406,143,143.27
负债总额 8,421,787,979.66 8,175,780,519.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4,599,526,194.03 5,230,362,611.31
项目 2025 年 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757,785,823.89 635,917,732.43
营业利润 -168,933,805.43 -169,001,918.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8,640,853.13 -98,565,003.16
注:2025 年数据已经审计;2026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品商标的设计、印刷;经销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印刷材料;商务信息咨询;印
刷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 2026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291,466,242.86 310,341,701.06
负债总额 196,701,990.58 218,305,206.0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94,764,252.28 92,036,495.01
项目 2025 年 202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24,602,083.93 149,917,881.00
营业利润 42,387,633.46 21,956,116.6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6,079,993.79 18,451,110.51
注:2025 年数据已经审计;2026 年 1—6 月数据未经审计
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吉林延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涉及的长春鼎承
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6〕0768
号),评估结果如下:经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
股东名称 交易前持股比例 交易后持股比例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8.87% 0
上海喜乐明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31.13% 0
深圳市云达佳成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
长春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
公司
吉林延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0 51%
合计 100% 100%
鼎承智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持有的鼎承智印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
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
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形,不存在公司为鼎承智印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委
托鼎承智印理财,以及其他鼎承智印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交易完成后不存
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三)51%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 1: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嘉股份”)
转让方 2:上海喜乐明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喜乐明红”)
(以上两方合称“转让方”)
受让方:吉林延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延鼎”)
标的公司:长春鼎承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鼎承智
印”)
根据转让协议,劲嘉股份向吉林延鼎转让 757.7578 万元出资额,占标的公司
注册资本的 24.87%(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1”);上海喜乐明红向吉林延鼎转让
本次转让完成后,吉林延鼎合计持有鼎承智印 51%股权,认缴出资 1,553.9062
万元。
各方均自愿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且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定价参考依据,各方同
意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整体价值为 1.97 亿元。
标的股权转让价款合计为 100,470,000.00 元,其中劲嘉股份对应收取标的股
权 1 股权转让价款 48,993,900.00 元,上海喜乐明红对应收取标的股权 2 股权转
让价款 51,476,100.00 元。
人民币 20,094,000.00 元,其中应向劲嘉股份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20,094,000.00 元,
应向上海喜乐明红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0 元;
人民币 30,141,000.00 元,其中应向劲嘉股份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14,698,170.00 元,
应向上海喜乐明红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15,442,830.00 元;
民币 40,188,000.00 元,其中应向劲嘉股份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9,302,340.00 元,应
向上海喜乐明红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30,885,660.00 元。
各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更新股东名册,并
向受让方出具。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各方配合标的公司
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变更登记事宜,
同时完成必要的公司章程及新选任的(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各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自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即 2026 年 6 月 30 日)
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内所产生的全部损益由标的公司自行承担,各方不对交易价
款进行调整。
员及劳务派遣用工由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派遣协
议。
致标的公司于交割日后因用工事项发生的争议,均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若存在需
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以自身名义支付的费用,转让方应
当按照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要求时间、以相应款项全额为基
数按照本次转让股权比例各自足额将各项费用支付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吸收
合并后的新主体。
享有和承担,但本协议另行约定需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的事项除外。本次股权转让
后的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享有和承担。
被追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等)导致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受到索赔、行政处罚等需
承担经济责任的,若存续需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以自身
名义支付的费用,转让方应当按照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要
求时间、以相应款项全额为基数按照本次转让股权比例各自足额将各项费用支付
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
转让方进一步作如下陈述与保证:
转让方承诺,已对于标的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经营现状及所
有税务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因转让方于交割日前未披露的标的公司债务、相关负
担、税务事项或标的公司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给受让方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
由转让方按照各自责任而非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各项应当由转让方承担的费用或赔偿的损失,如存在需以标的公司或标
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名义直接支付的,需要承担责任的转让方应当按照
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要求时间、以相应款项全额为基数按
照本次转让股权比例各自足额将各项费用支付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
并后的新主体。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款项 0.01%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10 个工作日,转让方有
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或者转
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合同,受让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承
担违约责任。
向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0.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受让方
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及标的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或
者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继续履行合同,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
时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违约而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受
损失方可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并后的新主体)承担给付责任的,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
或向标的公司划转,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不再继续支付,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足部分,转让方应当另行及时支付。
真实意思表示,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指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由新主体承
继及标的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任何一方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均有权单
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约定的地址本协议解除,并完成如下事项:
(1)受让方应于收到转让方 1 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
方 1 返还标的股权 1,更新标的公司股东名册,并完成标的股权 1 登记在转让方
(2)受让方应于收到转让方 2 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
方 2 返还标的股权 2,更新标的公司股东名册,并完成标的股权 2 登记在转让方
(3)转让方应在协议解除后 10 日内分别向受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股权
转让价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日向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0.01%的违约金。
(4)本款(1)(2)项约定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5)受让方必须按本款(1)(2)项约定时间完整地将标的股权返还给转
让方,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日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0.01%的违约金。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各方同意向受让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签署 49%股权转让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厦 2002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社会经
济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二)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交易标的为鼎承智印,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告“二、关于签署 51%股权转让
协议的基本情况”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三)49%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 1: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 2:上海喜乐明红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两方合称“转让方”)
受让方 1:深圳市云达佳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 2:长春汇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两方合称“受让方”)
标的公司:长春鼎承智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转让协议,劲嘉股份向云达佳成转让 1,340.6250 万元出资额,占标的公
司注册资本的 44%(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1”);上海喜乐明红向长春汇能转让
各方均自愿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且
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定价参考依据,各方同意确
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整体价值为 1.97 亿元。
劲嘉股份对应收取股权转让价款 86,680,000.00 元;上海喜乐明红对应收取
股权转让价款 9,850,000.00 元。
(1)云达佳成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标的股权 1 股权转让价款
的 10%,即人民币 8,668,000.00 元;
(2)云达佳成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标的股权 1 股权转让价款的
(3)云达佳成应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标的股权 1 股权转让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 26,004,000.00 元;
(4)云达佳成应于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标的股权 1 股权转让价款的 20%,
即人民币 17,336,000.00 元。
(1)长春汇能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标的股权 2 股权转让价款
的 10%,即人民币 985,000.00 元;
(2)长春汇能应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标的股权 2 股权转让价款的
(3)长春汇能应于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标的股权 2 股权转让价款的 30%,
即人民币 2,955,000.00 元;
(4)长春汇能应于 2027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标的股权 2 股权转让价款的 20%,
即人民币 1,970,000.00 元。
各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应当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更新股东名册,并
向受让方出具。同时,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各方配合标的公司
向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变更登记事宜,
同时完成必要的公司章程及新选任的(如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受让方自交割日起,成为标的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
各方一致同意,标的公司自本次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即 2026 年 6 月 30
日)至交割日的过渡期间内所产生的全部损益由标的公司自行承担,各方不对交
易价款进行调整。
员及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由标的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退休返聘协议或劳务派
遣协议。
致标的公司于交割日后因用工事项发生的争议,均由转让方负责解决。若存在需
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以自身名义支付的费用,转让方应
当按照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要求时间、以相应款项全额为基
数按照本次转让股权比例各自足额将各项费用支付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吸收
合并后的新主体。
享有和承担,但本协议另行约定需由转让方承担责任的事项除外。本次股权转让
后的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享有和承担。
被追缴税款、罚款或滞纳金等)导致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受到索赔、行政处罚等需
承担经济责任的,若存续需由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以自身
名义支付的费用,转让方应当按照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要
求时间、以相应款项全额为基数按照本次转让股权比例各自足额将各项费用支付
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
转让方承诺,已对于标的公司全部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关系、经营现状及所
有税务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因转让方于交割日前未披露的标的公司债务、相关负
担、税务事项或标的公司其他不规范经营行为给受让方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
由转让方按照各自责任而非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各项应当由转让方承担的费用或赔偿的损失,如存在需以标的公司或标
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名义直接支付的,需要承担责任的转让方应当按照
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要求时间、以相应款项全额为基数按
照本次转让股权比例各自足额将各项费用支付至标的公司或标的公司被吸收合
并后的新主体。
各方同意,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款项 0.01%的违约金并要求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因
此遭受的损失。
向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0.01%的违约金要求转让方赔偿受让方及标的公司
因此遭受的损失。
受让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因违约而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受损失方可行使要求赔偿的权利。
并后的新主体)承担给付责任的,受让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
或向标的公司划转,相应股权转让价款不再继续支付,受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足部分,转让方应当另行及时支付。
真实意思表示,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指吸收合并后的新主体完成工商设立登记、标的公司全部资产负债由新主体承
继及标的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任何一方在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均有权单
方解除协议,自解除协议通知送达约定的地址本协议解除,并完成如下事项:
(1)受让方 1 应于协议解除后及时向转让方 1 返还标的股权 1,更新标的
公司股东名册,并完成标的股权 1 登记在转让方 1 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
(2)受让方 2 应于收到转让方 2 返还的股权转让价款后 7 个工作日内向转
让方 2 返还标的股权 2,更新标的公司股东名册,并完成标的股权 2 登记在转让
方 2 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
(3)转让方 2 应在协议解除后 10 日内向受让方 2 返还受让方 2 已支付的股
权转让价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应按日向受让方 2 支付已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0.01%
的违约金;
(4)本条(1)(2)项约定产生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5)受让方 2 必须按本条(2)项约定时间完整地将标的股权返还给转让方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各方同意向受让方 1 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涉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其他安排及交易的补充说明
结合本次股权转让安排,鼎承智印全体股东拟按照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
权比例共同设立新公司主体,即吉林延鼎持有新主体 51%股权,公司通过全资子
公司云达佳成间接持有新主体 44%股权,长春汇能持有新主体 5%股权。待新主
体设立完成后,由新主体吸收合并鼎承智印,届时鼎承智印将解散并注销工商登
记,其名下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均由新公司整体承继,相关具体安排将由各方另行
签订协议约定。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相关审
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的说明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以及吸收合并事项实施完毕后,鼎承智印主体将注销,公
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前述新设公司部分股权,新设公司将成为公司参股公
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相关规定,该新设公司将
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其之间发生的交易将构成关联交
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平市场价格原则,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权转让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年来,烟标行业受监管趋严、招标政策调整、竞争加剧等因素的影响,公
司国内烟标业务持续承压。本次通过引入国资企业作为战略股东,有利于保障鼎
承智印整合后的持续稳定经营,实现协同发展。同时,为理顺投资架构,为后续
吸收合并及资产整合明确持股路径,公司将所持鼎承智印部分股权转让给全资子
公司云达佳成。前述安排完成后,各方拟通过设立新公司主体对鼎承智印吸收合
并,统一梳理业务与资产,依托国有资本赋能优化运营模式,增强存续主体综合
竞争力。
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待吸收合并事项最终完成后,公司将鼎承智印24.87%
股权转让给吉林延鼎预计形成处置损失2,704.68万元,公司将所持鼎承智印44%
股权转让给云达佳成预计形成重估损失4,785.13万元,合计预计减少公司损益约
吸收合并事项完成后,鼎承智印将注销,新设公司成为公司参股公司,不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交易系在行业竞争加剧背景下引入国资战略股东的安
排,短期内虽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一次性影响,但引入国有资本资源有利于优化
新设运营主体股权结构,助力其优化运营模式,提升其整体经营活力与抗风险能
力,是公司立足行业现状作出的合理战略举措。
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投资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本次股权转让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后续吸收合并事
项也需各方进一步推进,存在因市场环境变化、各方决策调整导致交易无法按计
划完成的风险。
本次股权转让预计产生的损益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数据
需以年审会计师的审计结果为准,存在最终损益与初步测算结果存在差异的风
险。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并实施吸收合并后,新设公司的经营发展受宏观经济、行
业竞争、市场需求等多重因素影响,其未来业务拓展与盈利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存在无法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天源评报字〔2026〕0768 号)。
深圳劲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