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修订
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云南贝泰妮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公司参股子
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
关数据适用本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规定的标准但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款所述保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及本办法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
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包括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办事
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
信息披露符合本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
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
照《上市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主要文件包括募集说明书(包括配股说明书、增发
招股意向书、增发招股说明书、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分离交易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募集说
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等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
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公
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公司发现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中至少一家报刊上刊登,同时在www.cninfo.com.cn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披露的,应当在既定披露日期上午9点前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内容完全一
致。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
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任何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
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
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募集说明书、上市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
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要求。公司信息
披露的时间、格式和具体内容,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相关临
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
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
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
露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股东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应披露的交易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担保的交易事项,不受上述标准限制,均应及时披露。
(四) 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
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 签订重大合同: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亿元的,
应当及时披露。
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
解除、合同终止等。
(七) 开展新业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
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
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八) 其他重大事件:
(九) 重大风险事项:
强制解散;
入破产程序;
超过该资产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被淘汰的风险;
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或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前述第(三)项规定。
(十) 重大变更事项: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解聘;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
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生重大影响;
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四) 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
公告。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
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
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
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包括
但不限于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
有文件。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
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
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
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
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直接
责任;
(三)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 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
露过的文件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董事会及总经理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四)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
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五)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
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责任: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
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就任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
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
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
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该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
的责任;
(四)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
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
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的责任:
(一) 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
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
(二) 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
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内)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子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
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
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
责任。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四) 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
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公开信息
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
机构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分公司、
子公司、办事处及其他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
信息及时通报给董秘办或董事会秘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 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参见第二十七条所列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
事会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董秘办:
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部门否决时;
(二)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 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 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
核后报董秘办;
(三) 董秘办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四) 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审查;
(五)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定期报告草案,先后提
请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
(六)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七)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八) 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九) 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 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
程序:
(二) 公司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
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向董秘办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二条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重大无先例事项系指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保留窗口指导的重大事
项。
公司在就无先例事项进行沟通之前,应主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并公
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由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的申请。
公司按照上述规定披露无先例事项后,应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 公司中止并撤回无先例事项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请复牌并公告;
(二) 无先例事项经沟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复牌并公告;
(三) 无先例事项经沟通可进入报告、公告程序的,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披露初步方案。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配
合的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
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
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秘办;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
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
司董秘办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
权人)签字;
(二) 董秘办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 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 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六)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记
录、保存,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七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
地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人审核
批准,相关文件作为公司档案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
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
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二条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
即公告。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发言和
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
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
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由于本办法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
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
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
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
的当日。
本办法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办法披露时
点的2个交易日内。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