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盐井神: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5 01: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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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6329 号
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b 座 11 层 邮编:100013
    电话(Tel):010-52213236        010-52213237
       网址(Website):www.junzhilawyer.com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 2026329 号
  致: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苏盐井神”)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
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并参照《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或者“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
签字都是真实有效的,且取得了应当取得的授权;
载的内容也均是全面、准确、真实的;该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其原件一致,正本
与副本一致;
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全面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误导;
始提供者处获得的文件资料一致,未曾对该等文件资料进行任何形式上和实质上
的更改、删减、遗漏和隐瞒,且已按本所及本所律师合理的要求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提供或披露了与该等文件资料有关的其他辅助文件资料或信息,以避免本所及
本所律师因该等文件资料或信息的不准确、不完整和/或不全面而影响其对该等
文件资料的合理理解、判断和引用。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对于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说明、证明、证照、批复、答复、复函等文件,本所
及本所律师只适当核查,对该等政府部门履行公权行为之合法性、正当性并无权
利进一步核查,故对于该等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完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且其已向本所保证该等
文件、资料、所作陈述、说明、确认及承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本
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相关政府部门、
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具的证明、说明或承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网站公示信息等相关文件与信息发表意见;
不对其他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发表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某些章节引用
专业报告内容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均依赖于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但
该等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该等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确认、保证和承诺;
保证事项不成立、不明确或虚假等,则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表述与结论需要修正,
且本所律师有权根据新的经证实的事实另行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进行补充、说明
或更正;
一,随同其他材料提交监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责任;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政府机关的简称等,除非文意另有明确所指,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基于以上声明与保证,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过《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议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同日,
苏盐井神监事会发表《苏盐井神监事会关于<苏盐井神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务等信息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履行民主监督程序。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公司转发的《省国资委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的批复》(苏国资复[2022]8 号),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
则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
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苏盐井神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一致同意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和其他相关文件的修订及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议案》。同日,
苏盐井神监事会发表《苏盐井神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核查意见》。2022 年 3 月 9 日,苏盐井神监事会发表《苏盐井神监事会关于
见》。
过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稿)、《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8 名激励对象剩余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已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同
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8 名激励对象所持 234,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过《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议案》。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公司拟为 8 位激励对象持有的 234,000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
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担任公
司高级管理职务和董事的激励对象,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应当禁售至任
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公司激励计划最后一批可解锁批次,
已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届满。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8 名激励对象,
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占其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比例为 13.33%,尚有其获授限制
性股票总量的 20%总计 234,000 股未解除限售。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担任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8 名激励对象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任
期考核安排,上述 8 名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结果均达到良好等级,符合相关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8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本次解锁数
                     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
                                             量占已获授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予限制性股
                       (股)          (股)
                                              票比例
吴旭峰         董事长        200,000     40,000      20%
肖立松       原副董事长        190,000     38,000      20%
万泽湘        职工董事        120,000     24,000      20%
丁光旭      常务副总经理        160,000     32,000      20%
张旭东       原副总经理        160,000     32,000      20%
赵敏前       原副总经理        120,000     24,000      20%
尚庆旺       总经理助理        120,000     24,000      20%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
 戴亮                    100,000     20,000     20%
             顾问
 合计           /       1,170,000    234,000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
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
规定,公司尚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苏盐井神已就本次解
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
解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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